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完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的社会涉及面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符合前款规定的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示: (一)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编制的其他规划、计划;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四)编制的财政预算,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组织协调及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承办部门(以下统称承办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承办部门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应当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材料,提交市政府审查: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联系方式;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承办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 (二)新闻媒体; (三)政府公告栏;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 (五)其他公示方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与承办部门联系,查询、复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承办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公示意见箱,接受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来访,如实、全面、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等信息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公示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承办部门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应当采纳;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不如实、不认真做好反馈信息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施行过程中,进行修改调整并需要公示,公示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连政发〔2004〕105号),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