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09〕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中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晋中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3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1.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2.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晋中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代建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机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也可以选择全过程代建。前期工作代建,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工作;建设实施代建,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从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到组织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代建。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代建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经市代建领导组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委托方式确定: 1.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抢险救灾的; 3.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4.投标人少于3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代建办、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晋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招标方式采购主要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代建领导组负责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中确定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以及代建的具体方式,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市代建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标准及投资额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代建领导组研究; 2.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项目代建合同,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3.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4.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5.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6.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8.完成代建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局、规划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市发改委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稽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2.市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3.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4.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及工程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应用。 5.市监察局负责对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手续。 7.市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等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2.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3.负责办理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工作; 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手续; 5.参与项目招标的监督及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6.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7.负责非财政全额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与职责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2.具有乙级工程咨询、乙级工程设计、乙级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 3.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4.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及省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1.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2.近3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3.曾代建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五条 市代建办会同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筛选,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并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3.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10%以上的,代建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4.协助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5.负责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及市政等有关手续; 6.按合同约定,向市代建办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7.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1.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2.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施工; 3.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5.按月向市代建办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6.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7.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 8.协助市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9.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10.负责办理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过程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与材料供应,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市代建领导组研究,确定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以及代建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确定后,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将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抄送市代建办。 第二十三条 市代建办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