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18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0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收集、筛选、储备、建设切合我市实际的新项目,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扶持、招商引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的内容包括: (一)工业、农业及第三产业项目; (二)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项目; (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能源、交通、电力及邮电通信项目; (五)社会事业、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及产权、使用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项目。 第三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具备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第四条 发改委建立项目总库,牵头单位按分类建立项目分库,招商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分库。 第五条 项目分库建设单位和项目库建设参加单位分别做好各部门、各行业项目的收集、筛选、初步论证工作,于每年年中、年末将达到入库条件的项目报发改委,由发改委最终确定汇入总库。各单位积极配合发改委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努力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对符合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服务机构及项目分类 (一)项目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发改委牵头管理,招商局协调落实市外投资项目;商务局主办、招商局参与,协调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援助项目。 2、发改委牵头组织各个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凡是能上报省上、国家立项的项目,要千方百计报批,争取立项,项目责任单位跟踪落实资金;发改委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兑现申请,按《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提出兑现意见,财政审核后执行。 (二)项目分类及责任单位 1、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内容:包括交通设施、城乡道路、民航机场、邮电通信设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绿化、照明、城市防风林带、公用设施等)、供排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乡电网改造;旅游基础设施;土地开发及其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其他基础设施。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建设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环保局、国土局、房管局、农林局、水务局、乡企局、供电公司、民航机场公司、邮政局、电信公司。 2、农业项目 (1)内容: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电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沙产业开发、防护林带建设、旅游观光农业、特色农业、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农业示范工程、精品(珍品)农业、特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产品保鲜、其他。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农林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乡企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科委(科协)、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公司、农行、农发行。 3、旅游项目 (1)内容:包括历史遗迹、旅游景点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运输、旅行社、旅游公司、客源市场。 (2)总负责人: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旅游局 (4)参加单位:文化广播电视局、发改委、农林局、经委、建设局、交通局、乡企局、体育局、环保局、国土局、商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行、工行、中行。 4、工业项目 (1)内容:包括矿产品开发、冶金工业、工业品加工、轻工业、纺织业、食品加工业、化工、药品生产、建筑材料、电子电信和软件业、新材料、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产品及设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 (2)总负责人: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3)牵头单位:发改委 (4)参加单位:经委、工业园区办公室、科技局(科协)、招商局、乡企局、农林局、城区工作办、商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工商联)、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粮食局、国土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国税局、地税局、工行、建行、农行。 5、商贸流通项目 (1)内容:包括租赁、承包、购买现有商业设施、经营大宗物资(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建设及改造、商贸流通企业产权交易等。 (2)总负责人: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商务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经委、市场管理中心、乡企局、城区工作办、粮食局、旅游局、供销联社、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 6、社会事业项目 (1)内容:包括建设经营医院、兴办教育事业、兴办敬老(养老)院、建设幼儿园(托儿所)、建设文化娱乐设施、经营文化产业、建设体育场馆设施、公共场馆及绿地建设、其他公益事业。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梁洪涛  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发改委 (4)参加单位: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建设局、环保局、公安局、城区工作办、郊区工作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团市委、工会、妇联。 第七条 项目库建设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职责: (一)发改委负责项目总库建设。 (二)各牵头单位建立项目分库,并将符合入库条件的分库项目报发改委汇入项目总库。 (三)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论证。 (四)各参加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项目申报程序,由专人负责,跟踪报批。 (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项目,争取纳入国家和省上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扶持。 (六)对符合招商的项目,积极招商引资。 第八条 发改委和建立分库的牵头单位每年提出4个以上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各参加单位中,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按项目分类提出5-10个以上项目,非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提出2-4个以上项目。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各类企事业单位推荐项目。对入库项目中能够争取国家、省上投资的项目,由发改委会同各单位积极报批,项目责任单位争取建设资金;招商引资项目由发改委、招商局、商务局会同各单位对外招商;对适合我市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型项目,由发改委会同招商局向全市不定期公开发布、推荐。 第十条 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发改委项目前期费1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年度计划,由发改委负责管理和统一调拨。各项目单位使用前期费用,向发改委申报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发改委审定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前期费使用计划。待项目实施后归还,继续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项目库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嘉政发(200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