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9〕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奖励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本州科技创新、科技应用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州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州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亦可空缺;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3个等级的奖励项目总数以州奖励委员会实际评定数为准。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突出贡献类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本州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成绩突出的,即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实现产业化,取得极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促进本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即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八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引进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中,对理论、学说、方法、过程提出新观点,做出重要贡献,并对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 第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四)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或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我州重点产业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了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品的更新换代及行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技术创新、引进项目 一等奖:国内首创,或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带动面大,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技术升级有重大作用,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二等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带动面较大,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技术升级有较大作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等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有一定带动作用,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技术升级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二)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极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 二等奖: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 三等奖: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 (三)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极显著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   二等奖: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内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 三等奖: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州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内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 (四)软科学及其它基础研究项目 一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发展或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或有关部门采纳和广泛引用、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有重大影响的。 二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较大创新,学术上接近省内领先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或有关部门采纳和引用、应用,较大范围内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三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一定创新,学术上为州内领先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或有关部门采纳和引用、应用,一定范围内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有一定影响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州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组织工作。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及项目; (四)对完善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指导性、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 11至15 人,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州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委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设主任委员(组长) 1 人、副主任委员(副组长) 1人,委员(组员)若干人。委员(组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的资格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从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后聘任。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本人有参与完成的项目,其委员在该项目的评审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州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科学技术奖。 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四章 推荐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组织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 (二)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中央和省驻州单位; (四)军警驻州部队;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者。 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二十三条 推荐州科学技术奖,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证明; (四)项目的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的研究、试验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参与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被推荐参与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一)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三)技术上无重大创新、突破,无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纯工作总结以及一般性的业务分析总结; (四)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