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在企业全面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泸州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努力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是我市加快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企业职工工资有所增长,职工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富民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增资、分配机制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要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指示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努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好职工的根本利益,确保职工收入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相协调。   二、明确目标要求,加快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步伐   (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构建劳资双方代表就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建立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提高而提高的工资增长机制;完善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劳动生产率、劳动就业、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定期制定并公布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指导政策。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有效益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应不低于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企业和职工方应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及计件、计时工资等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签订集体合同附件。签订1年期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同时签订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100人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已组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制率力争达到50%.到2009年底,全市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职工的覆盖面达到85%以上,从而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成果惠及广大职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建共享、共享共建”。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与职工就提高职工收入进行集体协商:   1. 用人单位当年利润增长;   2. 劳动生产率提高;   3. 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   4.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三)把握工资集体协商的时机和内容。企业每年均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行政或工会一方发出要约或需要协商其他事项时,可适时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企业(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改制企业应重点理顺内部分配关系。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的激励机制。凡按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年度工资增幅应经集体协商后确定,但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下限。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可在工资指导线预警线范围内确定工资总额。企业经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在税前列支。对于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国资委和劳动部门要研究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年薪标准,明确其与职工平均收入的合理比例关系并规定这个比例应经过工资集体协商确认后才能施行,把职工人均工资增长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指标,使年薪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巩固和拓展工资集体协商领域。要探索和研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与形式,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并做到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协议同时签订,已签订集体合同尚未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要补签。要加快推进各类改制企业、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力帮助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工资协议的模式。   三、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社会各方大力支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总工会、发改委、国资委、经委、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总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要在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要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相关信息数据,并明确企业的利润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的关系,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依法审查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受理企业、工会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违反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及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不履行工资协议的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督促整改;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广泛发动职工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主动协调、指导和督促工资协议的落实。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个私协会要指导企业经营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各级国资、发改、经委、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建立健全要约书和履行情况报告书制度,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启动要约程序,适时发出要约书,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对于工会发出的要约,企业方在20日内未能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签订工资专项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条款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对整改指令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企业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集体合同签订和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代会通报,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三)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员队伍,逐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建立市、区县、街(镇)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承担对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或者受聘担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等工作,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积极维护集体协商代表的自身合法权益。   (四)注重分类指导,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加之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分配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既要注重建制的数量指标,也要强化建制的质量要求,做到长计划短安排,保证健康有序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切实增强指导的针对性,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善于总结提炼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逐步推广。要对工资协商推进情况及时进行交流,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要根据企业不同的情况设计不同的工资集体协商文本。要从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突出协商重点,主攻协商难点,做到与企业发展规模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工作绩效相挂钩、与社会保障水平相衔接。   (五)加大督查力度,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向纵深发展。市、各区县、系统(行业)工会每年要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的督查,聘请同级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督查员,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工作的督促检查,以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得到开展,并不断向纵深发展。要教育和引导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载体来实施,作为企业的凝聚力工程来建设,作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品牌来打造。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先荐优的条件,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先进的单位进行表彰;凡符合条件而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其党组织、经营者和工会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