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5元;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5.7元。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