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人民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重视和关心,弘扬劳模精神,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表彰设两种荣誉称号:丽水市劳动模范、丽水市模范集体。 第三条 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不同岗位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个人和集体,均可成为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二) 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 (三)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丽水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总工会负责做好全市范围内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丽水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审批工作。 第六条 市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财政、税务、人事、劳动、发改、经贸、农业、工商、教育、卫生、计生、审计、环保、安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 第七条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 基层单位民主推荐; (二) 资格审查。法定行政机关依权限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进行审查; (三) 公布评议。由一定机关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 逐级向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 (五)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 (六) 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 劳动模范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及各业人员的比例参照各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和从业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是: (一)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 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 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 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 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 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其基础荣誉原则上应获得过县(市、区)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三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一定的仪式进行表彰,发给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和以资证明的证书、奖章或奖牌。对于个人奖励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评选为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个人、集体,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丽水市劳动模范”和“丽水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同时授予“丽水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在丽水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张榜表彰。 第四章 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市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般每两年分别由县级以上总工会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医疗档案。市总工会不定期组织部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到外地短期疗休养。 第五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总工会主要管理市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因工作关系调入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县(市、区)级劳动模范。 县(市、区)总工会除管理本辖区内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外,还应管理本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管理为主,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九条 加强劳动模范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听取劳动模范的建议和要求,组织开展一些具有社会意义的活动。同时,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条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先进事迹属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品行堕落,在群众和社会中影响极坏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一条 取消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原命名机关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奖章、证书,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部属单位,其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参加所在县(市、区)评选;党组织关系不在地方的,如有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应及时与所在县(市、区)联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丽政发〔2003〕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