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锦州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落实《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民生为己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既管好又便民的原则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农村大集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不断健全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升农村大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全力推进我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二、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刘 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树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明时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 闫树海 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宏建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宝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闫立卿 市质监局副局长   晏洪超 市动监局副局长   张贵斌 市农委副主任   田雨昌 市商业局副局长   张佩嘉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主任闫树海(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此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工商部门负责农村大集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组织专项整治等日常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农村大集治安秩序的整治,加强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严厉打击涉嫌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3.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大集场内经营者卫生设施及健康证明的检查工作,并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   4.质监部门负责农村小作坊的整治工作,对整治合格的小作坊出具销售证明,凡无销售证明的小作坊,一律不允许上市销售商品。   5.动监部门负责进入大集内的畜禽及其制品的检疫工作,做到不少检、不漏检,未经检疫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6.农业部门负责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7.商业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和集贸市场酒类销售监管及市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   8.药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总体目标   做到“4个彻底解决”、“实现5个100%”。即:彻底解决农村大集开办方无照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不明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经营者无照经营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经营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问题;彻底解决《规范》落实不到位问题。全市农村大集要100%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行业长期经营者要100%有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100%建立电子档案;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100%建立索票索证(即提供供货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进货发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三不食品”下架等制度;所有农村大集要100%建立公示板制度。其中,在2008年年底前,有关县(市)区至少要有1个农村大集实现上述目标,总体上全市10%以上的农村大集要实现上述目标;在2009年6月底前,有关县(市)区60%以上的农村大集实现上述目标;在2009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农村大集实现上述目标。   四、监管重点及具体方法   (一)监管重点   1.规范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规范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的资格。市场开办者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与管理活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规范上市经营人员的交易资格。一是辖区内长期从事流动赶集的经营者,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依法亮照经营。二是辖区外长期从事流动赶集的经营者,必须持辖区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到经营地工商所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三是从事自产自销经营活动者,应携带身份证和村级自产自销证明,到经营地工商所登记备案,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关。   (1)肉、禽类食品。此类食品必须有合法的检验检疫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2)加工类食品。凡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均须有质监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及销售证明。上市食品必须进行简单包装。强制准入的食品必须具有QS标志,否则不准上市;冠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名牌食品”等标志的食品,如有认定证书可以上市,须将复印件在辖区工商所备案。   (3)预包装食品。应标有保质期、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食品必须符合规定标识,否则不准上市。   (4)鲜活食品。重点加强水产类、鲜蛋类、鲜奶类等食品的管理,坚决杜绝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上市。   (5)粮、油、干鲜、调料等食品。对于此类食品,凡发现有不合格、变质有害、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均须严肃处理,尤其是对上市经营陈化粮行为要坚决打击。   3.加强农村大集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场经营条件。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农村大集经营条件当作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投入必要的资金,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设施建设,为农民群众创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交易环境。   (二)具体方法   1.充分发挥各级工商部门作用。各级工商部门的“一把手”是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基层工商所要做好以下7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食品经营业者的经济户口,规范业者的经营主体资格。重点是动态监管情况,做到上市经营者每户(人)一卡。   (2)实行登记备案制。包括上市经营人员的登记备案、上市商品的登记备案、各种案件处理情况的备案等。做到售前规范到位、售中检查到位、售后服务到位。   (3)实行集期排查制。工商所要对每个集期进行全面排查,填写好集期排查表,作为经济户口的一项重要内容。   (4)实行明示销售制。主要指农民经营自产自销的产品。检疫合格的母猪肉,应当挂牌明示销售,做到公平、透明。   (5)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工商所每季度要召集公安、卫生、动监、质监、商业等部门及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代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征求意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定期检查。   (6)工商所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制度,协助和监督市场管理工作,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7)工商所要做到公开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2.充分发挥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的主导作用。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是市场食品安全的责任单位,开办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市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基层工商所要与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帮助和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开办人)成立管理机构,建立各种制度,搞好市场规划。实行划行归类,完善市场档案。加强物业管理,改善经营环境。   3.发挥经营者的自律作用。基层工商所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定引导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经营者是食品经营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者要主动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协议(或承诺),认真落实“信誉卡”、“食品退货”、“明示销售”、“食品备案”等制度。   五、时间安排   (一)试点运行阶段(2008年8月1日—9月30日)。有关县(市)区分别确定一个农村大集作为重点联系点,同时部署所有农村大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完成年内目标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有关县(市)区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增加落实《规范》的重点大集数量。保证每个县(市)年底前各有2处农村大集,太和区、松山新区、开发区各有1处农村大集实现工作目标,达到《规范》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年内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   (三)全面推进阶段(2009年1月1日—9月30日)。在2008年监管工作基础上,2009年6月底以前全市60%以上农村大集实现工作目标,达到《规范》要求;2009年9月30日前全市所有农村大集实现工作目标,达到《规范》要求。   (四)考核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日—12月15 日)。市领导小组将依据《〈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百分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另行下发)对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考核验收。将通过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了解有关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绩考核之中。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关县(市)区工商局要认真严格按照《规范》相关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针对农村大集数量多、上市人员密集、经营者流动性强、监管难度大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体系。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动态电子信息档案;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大集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提高科学监管水平;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实行A、B、C、D信用分类监管;四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体系,不断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二)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强化监管,进一步强化当地政府在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领导作用。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食品安全出现责任事故的,要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层层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互通信息。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正确引导,树立典型,确保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