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交通局制定的《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5)19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意见》(许政(200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责任主体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由市发改委、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规模的确定   依据省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规模,根据各县(市、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结合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需要和各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规模。   三、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原则与程序   (一)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原则   1.符合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要求及农村公路网规划;   2.方便群众生活生产需要,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3.自筹资金来源明确,资金落实到位;4.符合“巩固村村通、推进村互通、提升中等路、消灭差等路,至2013年农村公路好路率达到96%”的总体要求。   (二)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程序   1.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下达的建设规模、指导意见,于每年10月底提出下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下达各县(市、区);   2.各县(市、区)在市下达的农村公路切块资金计划(或规模控制指标)内综合平衡后,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并按建设规模10%的比例,编制备选项目建议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发改委、交通局。   3.市发改委、交通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原则的项目予以剔除,从备选项目中依次递补;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报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四、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建设项目验收后,将验收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所有建设项目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永久性公示牌。   (二)实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每月初将本县(市、区)截止上月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报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三)实行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交通、财政和监察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发改部门要及时对计划执行、资金筹措情况进行检查;交通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搞好技术服务与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检查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规范招标行为,搞好协调服务,优化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