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省政府于2007年7月11日颁布《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第3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是我省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办法》以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为重点和突破口,对当前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极强的针对性,对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有着极其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廉洁从政、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以《办法》的公布和实施为契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和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宣讲、解读、培训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党和政府惩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决心,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等,做好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及时向社会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组织学习,深化自查自纠   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全面落实《办法》是当前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办法》对工程建设的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预防、治理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全市各级各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突出抓好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以及发包、承包、分包以及招标代理、代建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使其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学习不留死角和盲区。同时,要对照《办法》,认真查找薄弱环节,深化自查自纠。尤其是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等活动,进一步查找自身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制订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方案。建设、交通、水利部门以及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人员,要在2007年10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前,进一步主动自查自纠。对主动自查自纠、说明问题并上交不当所得的,可从轻予或不予处理。对10月1日后发现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市建设、交通、水利部门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配套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从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实际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建设、交通、水利以及工商、财政、审计、监察、劳动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开展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特别是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配套制度,包括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及其管理制度。要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廉洁承诺制度。完善对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处罚办法等等。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