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08]007号 城区各区(不含夷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偿债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开行贷款和偿债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资金和偿债资金实行共同监管、统收统支。 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资金和偿债资金管理工作。 城区各区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发改委、市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贷款资金和偿债资金管理工作。  市政府指定并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市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及宜昌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借款主体(贷款平台),具体承担贷款资金借、用、还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各项目单位(下称用款人)负责建立本项目偿债准备金并按期划转到市城投公司“偿债资金专户”。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审批程序和管理 第四条 以城投公司为借款主体的开行贷款项目的申报严格按国家开发银行规定的程序和用途,统一由市城投公司组织贷款项目的申报材料,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在获得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后,签订正式贷款合 同,并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时,要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贷款项目简介、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每年还本付息计划、还本付息资金来源、还款责任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还款承诺。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后,负责组织审核贷款项目。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各贷款项目的投入产出能力、偿债能力和承诺保证能力进行论证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项目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 市政府对市财政部门审核合格的项目,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表》上签章。 第八条 市城投公司在接到市政府签批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表》后,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用款计划,并严格按项目进度拨付贷款资金。 第三章 偿债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九条 偿债资金来源包括: (一)用款人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城市建设资金。包括城建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等; (三)国有土地增值收益;  (四)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五)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经营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城市道路冠名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六)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偿债资金专项用于: (一)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 (二)支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章 偿债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款人年度还本付息的承诺,拟定下一年度应筹措的偿债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当年需要偿债资金额度,按照不同的财政体制和贷款用途,分别列入各用款人同期财政预算和经营所得的增值收益偿还本息。 (一)贷款用于城市道路等纯公益性项目的,偿债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由市城投公司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偿债资金由市城投公司通过土地开发、项目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偿还。 (三)由宜昌开发区用于东山园区、白洋园区建设的,偿债资金由宜昌开发区承担。 (四)由宜昌开发区用于犭虎亭园区建设的,偿债资金由市财政局、犭虎亭区财政局以及在犭虎亭园区设立工业园区的县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五)经市政府批准利用开行贷款用于其他方面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和落实偿债资金。 第五章 偿债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协调、督促贷款本息的偿还事宜。  第十四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开设“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偿债资金。  第十六条 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用款人应将偿债准备金划至市城投公司“偿债资金专户”,确保每次国家开发银行本息到期前15日内,“偿债资金专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期应偿还本息的额度。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和用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对偿债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范围,市审计局每年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终止。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