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是指以市政府名义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执法依据和责任分解的通知》(焦政文〔2007〕19号)的规定,具体承办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拟定处理意见、报批、备案、送达、执行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审核机构,对有关责任单位拟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处理意见依法进行审核。 第六条 凡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将拟定的处理意见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后,呈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报送的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拟定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行政执法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法律审核意见; (二)对于行政执法事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程序不完备、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书面建议,退回责任单位重新处理。 第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责任单位应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听证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派员参加。必要时,市政府可指定有关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听证。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对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执法事项,拒绝审批;对经过审核发现有瑕疵的处理意见,责成责任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自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文书一式五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送达、执行工作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结后,责任单位应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错案,或者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印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