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我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8-03-05施行日期:2008-03-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贺政发(2008)1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3-05
施行日期 2008-03-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贺政发(2008)15号
发布日期:2008-3-5
执行日期:2008-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08)23号)精神,现将我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调整为:补助标准总体上按倒房户实数每户平均4000元予以补助。但要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具体标准如下:
一、五保户、低保户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
二、其他倒房户每户补助不低于3000元。
我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其他事宜仍按《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08)11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