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藏政办发(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3-4 执行日期:2008-3-4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把2008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为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区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市)、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排查治理范围和排查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市)、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 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2.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煤矿、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存储、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   3. 寺庙、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朗玛厅、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4. 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 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 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 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 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 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 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 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 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三、组织机构   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总体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日常事务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自治区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期间,自治区将设立全区重大安全隐患举报热线,热线电话:0891—6320502(兼传真)。   四、实施步骤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月底至3月中旬。此阶段主要为安排部署阶段。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各自行业和领域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并于3月20日前将该方案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3月20日至4月30日。此阶段为再排查阶段。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所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第三阶段:5月至8月。此阶段主要为整改治理阶段。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一是要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确保重大隐患在“隐患治理年”内整改完成。二是对今年第二阶段排查出来的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必须限定时间整改完成;对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务必在年内整改完成。   第四阶段:9月底至10月底。此阶段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督查和自治区安委会抽查阶段。9月,各地(市)隐患治理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市)、相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严格的督促检查,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限定时间整改到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在10月中旬组织抽查组赴各地(市)开展隐患治理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各地(市)专员(市长)和企业法人负责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各地(市)要在3月20日前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的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期间、汛期、奥运会期间、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地(市)、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