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办〔2008〕1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市直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补充和更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机动车辆处置。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 机动车辆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出、报废、出售、更新等。 第三条 机动车辆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1.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拟处置车辆,须向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车辆购置时间、购置途径、车辆状况、处置原因、处置形式等。申请应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或转报。 2.市财政部门根据机动车辆所有单位的车辆处置申请或更新机动车辆申请,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或直接告之申请处置机动车辆单位。 (二)车辆收缴 1.无偿调出的车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转移和监交手续,车辆方可交接,并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等。 2.必须报废的车辆,由所有单位根据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报废告知单,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财政部门批复后,车辆所有单位应将报废车交付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在市财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的机动车进行拆解,严禁将报废车辆倒卖。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报废的机动车辆应事先告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3.直接交由财政部门处置的车辆,车辆所有单位须报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收缴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移交,并提供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违规、违章、年审及车辆主要零部件(发动机、车架等)更换情况。 4.更新车辆的单位必须在提取新车前,将旧车移交市财政部门。 5.涉案车辆由办案单位申请移交。 (三)中介选择 按照“资信好、服务优、费用低、效率高”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 (四)评估确认 车辆有偿处置必须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车辆价值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市场交易 车辆拍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拍卖应以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底价,如交易价低于评估价的90%,须经财政部门同意。拍卖成交后,有关单位应协助拍卖机构和买车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市财政部门应督促拍卖机构办理结案手续,及时收缴车辆拍卖款。 (六)资金管理 机动车辆处置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 (七)帐务处理 机动车辆处置单位应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收缴清单》和《车辆处置批复》等文件资料,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笫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财政、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擅自处置机动车辆的,收缴处置收入,并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处置的机动车辆有2次以上10次以下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机动车辆所有单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2次以后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被处置的机动车辆有10次以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超过2次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机动车辆所有单位补办检验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2次以后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报废车辆交付回收企业前,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毁损或主要零部件被更换的,对车辆所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相关责任人折价赔偿或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