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令第34号)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赵小明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征地单位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征地告知的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建设、规划、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在拟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定居、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营业执照; (五)房屋买卖、抵押、租赁。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地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户拒绝腾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条 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用途、年限、装修程度、增减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 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房屋装(修)饰不再逐项计算补偿,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结构、类别,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架空层和隔热层是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地范围内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本办法补偿。 第十条 被拆迁户住宅需重建的,重建宅基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重建宅基地由土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户协助共同办理。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房屋原平整、水、电、路不再补偿。 (二)重建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面积,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m2;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m2;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m2。 (三)同一被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迁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 第十一条 实行自拆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再补偿。其面积和重建宅基地面积的差额,应当按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的,应当给予补偿。 认定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村委会参加。认定意见由参加单位拟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农业生产性用房及临时建筑物的装(修)饰,不予补偿;征地告知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规定结合成色及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集体企业的经营性房屋,按本规定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 (二)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5%,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补偿。 (三)拆除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四)经营性房屋的装(修)饰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拆迁后无法自行重建房屋的,由征地单位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还建。 第十六条 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包括非农业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搬家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计算两次。过渡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征地单位应当支付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每户每天50元,按15天一次性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户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所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奖励。逾期未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表:1.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说明 2. 钢筋砼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3. 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4. 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5. 土木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6. 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7.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说明(附表7-1、7-2、7-3、7-4、7-5) 8. 房屋成色勘估表 9. 村、组干部助征助拆补助标准 附表1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说明 1. 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底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屋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屋高的划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3.2m,楼层高度3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 2. 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 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 重建补偿标准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棚、踏步、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拆迁的宅基地补偿。 5. 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6. 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修(饰)补偿标准。 附表2 钢筋砼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增 减 因 素 一 钢筋砼桩基础(筏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砼柱、梁(层层设柱、梁);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粉刷,油漆腰斗门,铝合金玻璃窗;预制板(含现浇楼地面)平屋面为油毡或新材料防水,水泥抹光地面(防潮处理);水、电、卫齐全;屋面有隔热层;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梯间为金属或木质护栏 550 ︱500 1. 无隔热层减2%; 2.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3. 无自来水减2%; 4. 无电进户减2%; 5. 内外墙未粉各减2%; 6. 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二 钢筋砼独立柱(条形)基础,主体结构为全砼柱、梁(层层设柱、梁);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粉刷,油漆腰斗门,铝合金玻璃窗;预制板(含现浇楼地面)平屋面为油毡或新材料防水,水泥抹光地面(防潮处理);水、电、卫齐全;屋面有隔热层;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梯间为金属或木质护栏 500 ︱ 450 1. 无隔热层减2%; 2.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3. 无自来水减2%; 4. 无电进户减2%; 5. 内外墙未粉各减2%; 6. 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附表3 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增 减 因 素 一 砖石基础,层层柱圈梁,内外24cm眠墙,墙面粉刷;油漆腰斗门,铝合金或油漆木质玻璃窗;预制板(含现浇楼面、屋面)、水泥抹光地面(防潮处理);屋面有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平屋面油毡防水;水、电、卫齐全;楼房现浇天沟排水,梯间为金属或木质护栏,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 450 ︱ 400 1. 无隔热层减2%; 2.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3. 无自来水减2%; 4. 无电进户减2%; 5. 内外墙未粉各减2%; 6. 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二 砖石基础,隔层圈梁,部分构造柱,内外24cm眠墙,墙面粉灰;油漆腰斗门,铝合金或木质玻璃窗;预制板楼面、屋面、水泥抹光地面(防潮处理);水、电、卫齐全;砼小板架空,或平顶青瓦屋面,平屋面油毡防水;楼房现浇天沟排水,梯间为金属或木质护栏,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 400 ︱ 350 1. 无隔热层减2%; 2.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3. 无自来水减2%; 4. 无电进户减2%; 5. 内外墙未粉各减2%; 6. 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三 砖石基础,地圈梁,内外二四斗墙;内外粉灰或清水墙;油漆腰斗门,木质玻璃窗;预制板楼面、屋面、水泥地面(防潮处理);水、电、卫齐全;砼小板架空隔热或平顶清瓦屋面,平屋面防水处理 350 ︱ 300 1.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 无自来水减2%; 3. 无电进户减2%; 4. 内外墙未粉各减2%; 5. 无隔热层减2%; 6. 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附表4 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增 减 因 素 一 砖石基础,内外二四眠墙或190mm厚砼小型空心砌块墙,地圈梁,内外粉灰或外清水墙;油漆腰斗门,木质玻璃窗,预制板楼面,木檩木架瓦屋面,木板或纤维板天棚,水泥地面(防潮处理);水、电、卫齐全;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 350 ︱ 300 1.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 无自来水减2%; 3. 无电进户减2%; 4. 内外墙未粉各减1.5%; 5. 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二 砖石基础,承重墙24斗墙或190mm厚砼小型空心砌块墙,部分一二墙,内外粉灰或外清水墙;油漆腰斗门,木质玻璃窗,预制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白灰泥条平顶或小板平顶,水泥地面(防潮处理);水、电、卫齐全;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 300 ︱ 250 1.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 无自来水减2%; 3. 无电进户减2%; 4. 内外墙未粉各减1.5%; 5. 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三 砖石基础,外24砖墙或190mm砼小型空心砌块墙,部分一二墙,内外粉灰或外清水墙;油漆玻璃木门窗,预制板楼面,木架瓦屋面,有简易平顶;水泥地面或三合地面防潮处理;水、电、卫齐全 250 ︱ 200 1.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 无自来水减2%;3. 无电进户减2%; 4. 内外墙未粉各减1.5%; 5. 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附表5 土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增减因素 一 砖石基础,内外土砖、土筑(含三砂)墙,部分二四砖墙或一八墙,木屋架,内外粉灰,油漆玻璃木门窗;木板楼面、灰粉平顶,木架瓦屋面,木板或小板平顶;全木结构刷油,木地板或水泥地面;水、电、卫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250 ︱ 200 1.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 无自来水减3%; 3. 无电进户减2%; 4. 内外墙未粉各减1%。 二 砖石基础,内外墙全部土墙,土筑或木柱板壁,竹或木屋架,普通门窗;木板楼面,木架瓦屋面,纤维板或小板平顶;水泥或三合土地面;水、电、卫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200 ︱ 150 1.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 无自来水减3%; 3. 无电进户减2%; 4. 内外墙未粉各减2%。 三 砖石基础,内外全部土砖土筑墙或木柱板壁,竹或木屋架,内墙粉灰,简易门窗;木普板楼面,瓦、油毡、石棉瓦等屋面,一般正式平顶;三合土地面;水、电、卫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150 ︱ 100 1.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 小板平顶加2%; 3. 无自来水减3%; 4.无电进户减2%; 5. 内墙未粉减1%。 简易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集体或个人修建的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木屋,有柱有屋盖的棚屋等 100 ︱ 80 说明:简易结构房屋系指高度2.2m以上(含2.2m);低于2.2m的,虽有柱有屋盖的小房屋不算简易结构房屋,只能算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补偿,具体按同类房屋结构标准的20%—50%给予补偿工料费用。 附表6 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装(修)饰内容 补偿 标准 扣减因素 钢筋 砼框架及 砖混结构 1.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2. 室内墙面仿瓷涂料或墙布装饰,顶面一级吊顶及灯饰等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砖贴面; 3.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纱窗,不锈钢防盗网、遮阳棚;各类木质门套、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5. 室内固定家具(包括壁框、各类木质间墙)等生活设施齐全。 一类 280 ︱ 260 1. 外墙装修每少一方未贴瓷片扣10元/平方米; 2. 其它每缺一项扣20—50元/平方米; 3. 地面水泥整体垫层的水磨石地面,室内无吊顶,顶面涂料粉刷的,按第二类标准补偿。 二类 260 ︱ 240 砖木结构 1.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一般抹灰粉刷以上装(修)饰标准; 2. 室内墙面仿瓷涂料粉刷,无吊顶,顶面仿瓷涂料粉刷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砖装(修)饰标准; 3. 室内地面(含防潮处理)水磨石抹光或自制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 防盗门、对外门带纱、钢筋防盗网、遮阳棚;各类木质门、窗、油漆粉刷套边装(修)饰标准; 5. 室内壁框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木质间墙)。 200 ︱ 160 1. 外墙装修每少一方未贴瓷砖的扣10元/平方米; 2. 其它每缺一项扣20—5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 1. 外墙全部粉灰抹平,内墙仿瓷涂料粉刷,板条墙体抹平或油漆,顶面天花板抹平以上装(修)饰; 2. 室内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或自制木地板抹平以上装(修)饰标准; 3. 各类木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装(修)饰; 4. 室内各类木质间墙齐全。 120 未装(修)饰的每项扣20-30元/平方米 说明:1. 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2. 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3. 简易结构房屋不计装(修)饰补偿。 附表7—1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说明 1. 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 表内项目,如残缺不全,长期闲置不用者,按表内标准折价或不予补偿。 3.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4. 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5. 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附表7—2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水 池 ︵ 塔 ︶ 类 砖粉生活用水池 立方米 60 13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内;墙体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砖粉生产水(粪)池 立方米 50 13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三砂生产水(粪)池 立方米 40 13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 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 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土 池 立方米 5 水泥粉壁的按10元/ m 3计算补偿 沼气池 套 2200 包括管道、气表等 砖砌水箱 立方米 35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的增加40%补偿(指高度2.2m以下) 水 塔 立方米 150 钢筋砼分布的正规水塔;内、外贴瓷砖的塔加15%的补偿 水 井 类 机钻井(摇泵井) 口 60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砖砌井 米 10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石砌井 米 95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土 井 米 4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排 水 沟 ︵ 涵 管 ︶ 类 砖砌明沟 米 20 按长度计算 三砂明沟 米 15 按长度计算 土 沟 米 5 按长度计算 砖砌暗沟 米 25 砖砌粉水泥,断面35cm×30cm以上,少于此标准的按每米20元计算 暗砼涵管∮100mm 米 20 暗砼涵管∮300mm 米 25 铸铁管∮100mm 米 25 注: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附表7—3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晒 坪 ︵ 塔 ︶ 类 水泥坪 平方米 30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三合土坪 平方米 10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 土 坪 平方米 5 素土夯实,表面抹光 岩板坪 平方米 35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道路 类 砼道路 平方米 20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砂卵石、 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平方米 15 表面平整 土 路 平方米 8 表面平整(只限机耕道) 围 墙 类 24砖眠墙 平方米 50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24砖斗墙 平方米 40 同上 18砖墙 平方米 30 同上 13砖附柱墙 平方米 20 同上 土筑、土砖墙 平方米 15 同上(包括三砂墙) 挡土 墙护 坡保 坎类 砖砌挡土墙护坡 平方米 130 按砌体体积计算 片石干砌挡土墙护坡 平方米 100 同上 水泥浆砌 平方米 120 三合泥 平方米 90 岩石干砌 平方米 70 猪 栏 ︵ 槽 ︶ 类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平方米 20 水泥预制板 砖铺猪栏栅 平方米 15 砖砌粉水泥 竹木猪栏栅 平方米 8 竹制带门栏栅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个 80 附表7—4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水 管 类 4分水管 米 5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6分水管 米 6 同上 1寸水管 米 8 同上 电 杆 线 类 7米以下水泥电杆 根 200 包括杆上设备 7米以上水泥电杆 根 250 包括杆上设备 木电杆 根 60 室外照明线 根 15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5元补偿 迁 坟 类 朽 坟 座 600 有坟主的每座按600元标准补偿,挖出棺材完整无损的增加200元,无坟主的由用地单位迁坟或作深埋处理 旧 坟 座 1000 无石碑按此标准补偿 座 1400 小七相指一门九块石头 座 2000 大七相碑指三门二十一块石头 座 1700 小九相碑指一门十一块石头 座 3000 大九相碑指三门二十五块石头 新 坟 座 1200 无石碑的按此标准补偿 座 1600 小七相指一门九块石头 座 2500 大七相碑指三门二十一块石头 座 1800 小九相碑指一门十一块石头 座 3500 大九相碑指三门二十五块石头;超过大九相碑的牌楼碑、干龙船碑等每座坟增加800元封顶补偿 重建地水、电、路及基础超深类 水 源 户 500—800 一次性包干补偿,重建统一安置的不另补偿 电 源 户 300—500 同上 道 路 户 200—300 同上 砖基础及土方 立方米 150 以室外地面为准,1.5m以上的超深基础按此标准补偿 砼基础及土方 立方米 180 同上 毛石基础 立方米 80 同上 注:1. 朽坟指无坟堆的地下古坟;2. 旧坟指葬坟三年以上,有明显的坟堆和石碑;3. 新坟指葬坟三年以内,有明显的坟堆和石碑。 附表7—5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蔬 菜 大 棚 类 钢架大棚 平方米 30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木架大棚 平方米 20 大棚拱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竹架大棚 平方米 10 大棚拱材为竹片,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假山砼板及栏杆类 假 山 立方米 50 有片石、毛料石、土垒混合形,少一项的减10%计算补偿 各种栏杆 米 20 砼花格栏杆每米增加5元补偿 砼 板 平方米 20 水塘设施 水泥条板 平方米 25 屋外洗衣台及其他所有条板按此标准补偿,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补偿 室内其他设施类 简易灶 座 50 砖砌一锅灶 座 120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2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元补偿 砖砌二锅灶 座 180 砖砌三锅灶 座 250 铝合金无烟灶 座 500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铝合金 有线闭路电视 户 300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自装卫星天线 户 200 同上 热水器 台 100 同上 窗式空调机 台 80 同上 壁挂式空调机 台 150 同上 柜式空调机 台 200 同上 电话移机 部 300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大便器 个 30 座便器 个 150 含水箱,不能移动 浴 缸 个 200 不能移动 面 盆 个 30 不能移动 琉璃瓦 平方米 100 含水泥垫层补偿 附表8 房屋成色勘估表 已 房 使 屋 用 结 年 构 完 房 限 耐 损 屋 用 程 成 年 度 新 限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60—80年 40—60年 30—50年 10—15年 完好房 十成 10年以内 8年以内 6年以内 4年以内 九成 11—16年 9—12年 7—10年 5—6年 基本完好房 八成 17—24年 13—18年 11—16年 7—9年 七成 25—32年 19—24年 17—20年 10—12年 六成 33—40年 25—30年 21—25年 13—15年 一般损坏房 五成 41—48年 31—36年 26—30年 16—18年 四成 49—56年 37—42年 31—35年 19—21年 严重损坏房 危 房 三成以下 57年以上 43年以上 36年以上 22年以上 注:计算房屋成色,按照房屋成新度、房屋的使用年限,一年按减少补偿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10%。 附表9 村、组干部助征助拆补助标准 单位:亩、元 征收土地面积 补助标准 备 注 5亩以下(含5亩) 6000元 1.助征助拆补助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核算,宗地涉及多个村委会的, 按各村委会被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分摊。 2.计费的征地面积以被征水田、专业菜地、旱地和鱼池藕池面积为有效面积,涉及其它土地的,其计费面积参照土地补偿费的折算标准折算其土地有效面积。 3.被征地村村、组干部要积极参与、协助征地拆迁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工作任务。没有参与、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的,不予补助;协助工作不力的,酌情补助或不予补助。 4.要列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入账目,可用于具体参与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的村、组干部的补助,发放标准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乱发、重发、多发,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财务检查。 5亩以上至20亩 (含20亩) 以6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800元 20亩以上至50亩 (含50亩) 以18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600元 50亩以上至100亩 (含100亩) 以36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500元 100亩以上的 以61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400元,同时设定最高上限,最高不得突破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