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泰州市)》收费标准的复函
公布日期:2007-11-07施行日期:2007-11-0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泰价费函[2007]14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11-07
施行日期 2007-11-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
正文
发文单位: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
文 号:泰价费函[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11-7
执行日期:2007-11-7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泰州市)>收费标准的函》(泰财综[2007]30号)收悉。依据苏价费函[2007]44号复函精神,同意你局根据《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11号)和市政府《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泰政发[2007]60号)文件精神,向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泰州市)》的单位,收取工本费,其收费标准核定为每份(一式五联)0.30元。该工本费作为非税收费,其票据使用、收入管理等,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本函自市级部门全面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起生效,有关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由你局根据收支情况,提出制定正式收费标准的申请。接文后请收费单位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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