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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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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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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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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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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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 虚假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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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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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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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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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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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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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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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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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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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 违法运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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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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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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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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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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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 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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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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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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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 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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