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2007〕46号 市旅游局关于《淮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淮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提供交通工具和导游等服务,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组织旅游者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和设施内进行观光、游览、考察等,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一日游”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一日游”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因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旅游者可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二)提供专门的旅游营运车辆,有较高素质的导游人员; (三)有完善的“一日游”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车容整洁,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在显著位置内张贴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游客须知”,其内容包括参团要求、责任细则、投诉电话、“一日游”线路及价目表、参观点门票价格; (二)具有相应车型3年以上驾驶证、客运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具有全国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员; (三)驾驶员、导游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证件,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驾驶员、导游员等必须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具备必要的工作技能和掌握本市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与旅游相关的知识。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单位应保证“一日游”的服务质量,经营单位及其导游员、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参观点;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旅游者加收费用; (三)强迫旅游者用餐或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小费等; (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旅游者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旅游者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作,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对参加“一日游”旅游者资格进行认定的权利。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