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日二十日 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及使用效益的评价与审核。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都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财政隶属关系管理。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县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县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或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安排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依据评审机构的审查结果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拨付财政资金;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安排科技研发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五)审查批复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评审结果;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七)依据年度评审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等业务,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评审经费。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评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负责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对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意见,对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评审;   (五)对科技研发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六)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七)开展与财政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承办投资评审培训;   (八)开展财政投资政策有关课题研究,投资统计和效益分析等工作,提供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的基础信息资料;   (九)完成上级和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指导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对使用科技研发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四)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六)科技研发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项目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八)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制定评审方案,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评审文件;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建设项自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管理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依照规定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评审人员必须参加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和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评审确定的投资额,并说明增减原因,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项目评审实行复查稽核制度,由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及时通知评审机构参加与工程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参与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四)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其审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市财政局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