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业园区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件效率,增强服务功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工业项目”是指入驻淮北经济开发区、相山区、杜集区和烈山区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园区内投资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均应视为工业项目。园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商贸等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是指凡入区工业项目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过程中,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向投资者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凡符合入驻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免缴开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相关收费(免缴项目另行公布),实行工业项目零收费入驻。 第五条 实行园区工业项目零收费后,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为园区工业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过程中,其履行的管理职责和服务范围不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入区投资者。 第六条 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以行政审批的名义强制企业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等属于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园区企业以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订阅报刊杂志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条 各级监察、物价部门应加强对零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此规定继续收费的,入区投资者有权拒缴并向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中心举报。一经查实,市监察局依据《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企业无特殊原因将工商、税务关系转移至园区以外,企业应补缴免收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濉溪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另有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