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4月23日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58).doc 二OO七年五月十三日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 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促进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激励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研究,不断创新,以优秀的社科成果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新保山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引导,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原则。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改革发展稳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和有利于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原则。 第三条 奖项设立。奖项名称为“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以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奖。奖项分设著作奖和论文奖两类,每类分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可空缺),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可空缺)或相应的奖项;获厅局级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根据获奖情况优先参评。 第四条 奖励标准。著作类: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五条 奖金来源。奖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六条 评奖范围。首届政府奖在2001年至2006年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中评选,2007年底揭晓,以后每两年一届;在规定时限内符合下列要求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市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省级以上报刊、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二)市内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部刊物或内部出版物刊发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市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保山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和出版,并产生良好影响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第七条 评奖标准。具有原创性、科学性、思想性、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在实践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含调查报告)、科普读物、工具书、译著和古籍整理等。 一等奖:提出了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填补某一学科空白,对该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成果;在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创新,提出的对策、建议、办法和措施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具有重要作用并在省内外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某一学科重要理论或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了新的进展,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的成果;解决了某一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并进行了科学的阐述,产生了的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重要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进行了正确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了科学的探索,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的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评奖工作在中共保山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保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市社科联)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担任;副主任2名(其中1名为市政府联系领导、1名为省级专家),选聘14—18名市内知名的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市级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担任评审委员。评审委员人选由市社科联根据当届申报成果情况提出,报市委宣传部批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社科联主席担任。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 (二)评定特等奖和一、二等奖。 (三)审定三等奖。 (四)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5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选,评审委员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专业评审组的职责是: (二)负责本专业的成果评审。 (二)对本专业成果的思想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评出本专业的三等奖,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按要求填写《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属个人成果的由个人申报;属工作成果并署明主要编撰者的可以单位名义申报,也可以个人名义申报,同一成果只限以一种身份申报一次,且单位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要件。申报评奖的成果,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成果及佐证材料,做到程序规范、要件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步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各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评出三等奖,提出一、二等奖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特等奖和一、二等奖进行评审表决,审定三等奖。 第十四条 评审要求。 (一)有成果参评的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时必须回避。 (二)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结果的表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在应参会人数2/3(含2/3)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实到会人数2/3(含2/3)以上同意为有效。专业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临时增加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公示要求。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定后,在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 第十六条 异议提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结果中的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要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件不齐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在遵循必要的保密纪律前提下,对符合第十六条要求的异议进行受理,并向涉及异议的成果推荐单位发出异议协查函,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核实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复议,并答复异议提出人或单位。 在异议受理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及推荐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否则前者视为放弃异议,后者视为承认异议。 第十八条 奖项确定。在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定的奖项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相关事项。 (一)获奖证书可作为获奖者评职、晋级的依据; (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三)获奖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