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   (一)市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性负债的公共项目;   (三)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主要是指在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造成一定后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市项目审批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项目招标方式的;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批前未向社会公示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工程变更的;   (五)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对交易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纠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各镇、街道和市级机关设立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而批准施工许可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操作规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代理人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的;   (四)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总承包,肢解分包的。分包工程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三)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编制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市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市监察局发文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东莞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镇街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