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2007〕54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政务督查工作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注重实效,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强化政务督查工作,为提高政府行政执行力提供制度保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各项政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政府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根据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和阶段性任务,确定督查工作重点。   (二)有令必行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维护督查人员开展督查活动的权威;凡政府决策和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办理,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要深入实际,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既报喜、也报忧,防止弄虚作假,善于发现和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全局性、整体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到增强政府的执行力上,把工作实际效果贯穿于政务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时效、求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客观公正原则。督查人员要摆正位置,明确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行事。真正使督查工作成为领导工作的一部分,成为领导行为的一种延伸,更好地为市政府决策落实和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六)分级办理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务督查工作职责,落实督查机构或人员,做到对口负责,密切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各项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三、政务督查工作主体   政务督查是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是代表市政府和市政府领导行使对某项政务工作的督促检查权。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都有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的职责。市政府督办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承担市政府政务督查和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专项督查工作。市政府督办室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活动及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调研活动等,及时了解掌握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意图和工作部署。 四、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要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有关事项。   (五)市政府目标管理中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点督查工作。 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政府督办室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内容包括:督查事由、办理要求、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人、协办单位、完成时间及进度等。   (二)分流办理。   1、自办。对不宜转给有关单位办理或领导指定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自行办理。   2、交办。对确定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办室填写《政务督查交办通知单》,交指定承办单位办理,并根据轻重缓急确定具体的办结时间,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结。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交办任务。   3、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办室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商协办单位办理。   (三)检查催办。督办通知发出后,市政府督办室根据督查事项的轻重缓急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书面催办、上门催办等方式,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四)审查把关。承办单位撰写的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督办室要认真审查把关,对没有按要求办理的,要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结果反馈。承办单位按照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的要求,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结并反馈结果。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办室要以《督办专报》的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及时反馈。   (六)立卷归档。对督促检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做到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六、严格政务督查行政问责制,确保政令畅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按池州市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从事政务督查工作人员在政务督查工作中,不能坚持政务督查工作原则,督查不力,影响工作落实的,要根据池州市行政问责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