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办〔2007〕38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长江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等工作,加速沿江产业经济带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长江防洪江堤迎水一侧堤脚线至中泓线的水域与相关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陆域纵深为800-1000米。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委员会,负责对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长江岸线的开发利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委员会工作原则:按照依法管理、强化协调、集约利用、职能服务的要求,统一协调管理全市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联合会审等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岸线资源管理和开发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全市岸线资源科学、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条 港口、工业、过江设施、取水口、旅游景观以及生态保护等各类开发利用长江岸线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总体规划》中岸线功能区划的要求,应当符合《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和沿线所在区、县总体规划,不得乱占乱用。   第五条 禁止下列项目使用长江岸线资源:   (一)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的项目;   (二)“三废”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三)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   (四)国家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岸线资源使用申报程序:开发利用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审核,定期集中提请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委员会研究;经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岸线资源使用申请;   (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长江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取得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不得擅自转让或变更用途。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按约定无偿收回长江岸线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岸线使用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港口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