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行办发〔2007〕30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制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在地区行政区域内视察、检查工作的活动; (二)在地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活动及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宣传教育、民族宗教等重要会议、庆典、纪念、竞赛等活动; (三)在地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事件的处置活动; (四)在地区范围内投资的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重要科技成果的评审等活动; (五)其它在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和人员,落实相应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任务由承担主要任务的单位为主要责任主体;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交复制件。 第七条 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相关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密地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