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办发〔2007〕32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文山州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文山州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0号)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考评、分级奖惩。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县人民政府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标准由州无线电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广电局、州法制办、州无线电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无线电管理处,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评议考核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是组织对下一级评议考核和接受上一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负责人,每年代表本级机构与上、下一级机构负责人签署无线电管理工作责任状。 第七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建设及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履行无线电管理领导和监督职责,提供无线电管理工作条件情况; (三)组织宣传贯彻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执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划情况; (四)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以及无线电事业发展情况。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州政府评议考核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份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自评。各县于每年11月底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州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州政府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考评,必要时组织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实地考评将采取听取自评汇报,对有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素质测试,随机抽样、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等办法进行。 (三)公开评议。考评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共众意见箱、举行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公开评议。 (四)综合考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评、考评、公开评议以及日常监督情况,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经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布结果。考评结果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条 无线电评议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经综合评分,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并以得分的高低评出优秀。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经评议考核合格的单位,按得分情况进行评奖,评奖结果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召开相关会议或行文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经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奖励资金由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专项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必须如实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评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无线电管理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考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