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办发〔2007〕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对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含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绿地、防洪堤等)建设回购土地进行补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衡阳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益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回购已出让土地,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回购土地补偿,坚持合理、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回购土地补偿的报批工作。   第五条 回购土地补偿金额,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投资的有效凭据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土地购置价款。原土地使用者在国土部门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土地价款;   (二)土地交易契税。原土地使用者在国土部门取得土地时,按规定缴纳的契税;   (三)拆迁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在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支付给农民的赔款;   (四)土地平整费用。原土地使用者在该宗土地上投入的 “五通一平”的费用;   (五)开发建设费用。原土地使用者在该宗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的造价;   (六)其他有关费用。如原土地使用者为受让和开发该宗土地时,在银行融资,支付的利息。   第六条 凡属于本办法范围的回购土地补偿,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原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回购土地补偿的申请;   (二)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核定需回购土地的数量;   (三)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交易资料,对土地权属进行审核和认定(对于权属不明晰的登报公示),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宗土地时的价款进行核定;   (四)审计部门根据土地原使用者提供的有效票据等相关资料,对取得土地后的投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财政部门根据规划、建设、国土和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提出回购土地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   (六)回购土地的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按市政府批准具体方案进行补偿。   第七条 为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确保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回购土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一)进行土地置换。原土地使用者可以重新选择合适的土地,进行等额置换。置换的土地先由市规划部门选址,办理选址意见书,其置换用地价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   (二)减免建设项目的报建规费。如原土地使用者有新的建设项目,可以用市政府有权减免的报建规费进行补偿。   (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功在当前、利在千秋的事业,公益设施建设是惠及群众的大事。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特别是原土地使用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弄虚作假,甚至阻碍政府回购土地。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不提供真实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