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07]3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努力提高首府城市管理水平,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3月中旬开始至10月集中开展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抓重点、重管理、上水平、升品位,以优化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功能为主要内容,完善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努力增强首府城市的影响力、竞争力,促进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使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街景市容美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夯实基础。   三、总体要求   (一)工作重管理。广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要统一思想,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依法管理,城市管理方式逐步由以建设为主转变为以精细化管理为主。   (二)整治抓重点。集中精力,高标准、高质量抓好中心城区48条主干道的整治,遵循主体突出、特色鲜明、功能齐全、以人为本、方便市民的原则,各区(县)要抓好示范街区建设,以整洁优美的环境提高首府城市的美誉度、满意度、文明度。   (三)管理上水平。建立和完善城市长效管理法规体系,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四)城市升品位。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初步实现城区“净化、序化、美华、绿化、亮化”,通过对重点区域的综合整治,突出首府浓郁民族风情和文化特色,力争在今年打造一批市民满意的街区。   四、整治任务   (一)春季环境卫生集中整治:3月20日-4月15日。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集中整治主次干道、巷道、重点地段、重点区域、公共片区、绿化带、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公交车站候车棚、沿街建筑物、广告牌匾、单位院落、居民住宅区、城市外围和城区自建房区域、城中村、铁路沿线周边、城市进出口等地的环境卫生及卫生死角。   (二)非法占道经营整治:3月20日-长期。   树立服务为先的理念,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式,加大对非法流动摊贩的规范管理,逐步取缔非法占道经营、流动摊贩、汽车维修、清洗摊点,铁制品加工及其它各类非法占道经营行为,做到管住主干道、管好次干道、管活小巷道。   (三)乱贴乱画整治:3月20日-长期。   清除乱贴、乱画的违法小广告。   (四)户外广告牌匾整治:4月1日-6月30日。   根据《乌鲁木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坚持“严格限制、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白天美化、夜晚亮化”原则,重点清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和与经营内容不符的广告;清查清理门面房两侧墙面和玻璃窗户上乱张贴张挂宣传品、霓虹灯断亮、宣传品广告牌匾残缺不全等问题;整修残墙断壁、破旧门面房外装修,规范广告、宣传栏、橱窗、招牌设置与管理。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品位,建立正常管理秩序,使户外广告管理更加规范化、有序化。   (五)占道亭房整治:4月15日-6月30日。   清查现有已设置的亭房,原则上不得占用人行道路;严格整治演变成售货亭超范围经营的亭房;清理亭房卫生(包括屋顶、亭房墙面的乱贴乱画内容);清查主干道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用设施损坏情况,限期修缮各类公共设施,做到亭房始终干净整洁。   (六)早夜市规范管理:4月1日-10月30日。   根据《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等规定, 进一步加强我市早夜市规范管理,清理市场周边乱设摊点、占道经营行为,严格规范明火烧烤,疏通市场排水设施,清理车辆乱停乱放。努力实现早夜市“整洁、合理、安全、有序”。   (七)中小餐饮业食品卫生整治:3月20日-10月30日。   强化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率和企业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整治区域和对象为主次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及旅游景点周边的中小餐饮业,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周边餐饮业。   (八)社区、小区、单位(庭院)环境综合整治:3月20日-长期。   继续加大人居环境改善力度,拆除社区、小区、单位(庭院)违章建筑,粉刷居民小区、单位(庭院)破旧建筑和沿街立面,增加绿化面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九)机动车占道停车整治:4月10日-长期。   整顿现有停车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加大停车场规划建设力度,制定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停车场建设,形成地下、地面、立体等多层次、多方位机动车停放格局,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规划,确定适量的占道停车位,解决各种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十)园林绿化、街道景观整治:3月20日-9月30日。   全面提升现有公园、广场、游园和道路绿化的管理效率和水平。完善已建公园、广场、游园的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做到绿地净、树穴清、植物长势良好。   (十一)夜景亮化整治:4月1日-9月1日。   深化现有沿街重要建筑及公共设施的夜景照明体系建设,加大管理,严格奖罚,完善设施,对陈旧的景观灯予以更换,对档次低的予以改造,做到各具艺术风格、突出文化品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发动。开展城市长效管理活动,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的一项重大举措。宣传部门要从培养各族市民群众的文明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等最基本的公民道德意识入手,积极制作播出有关城市管理的宣传作品,定期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播放、刊登,并不定期举办反映城市管理新貌的展览。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公益使者等活动,积极引导各族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努力提高全市各族市民群众的公共卫生素质。各区(县)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行动起来,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既要注重对整治效果的报道,又要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各种影响城市形象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曝光,同时摘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切实加强领导,转变工作作风。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见附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报市城市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办)。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深入现场、了解实情、现场协调解决问题。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等、靠、要”思想,以务实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切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树立创优意识,提高工作水平。全市城建系统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标准意识、质量意识、创优意识,加强学习培训工作,熟练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整治出一批优质工程、精品工程、一流工程。   (四)明确市区分工,严格责任体系。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整治方案的具体要求,严格落实层级领导责任制。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对职责任务落实承担第一责任,深入一线、率先垂范。各单位、各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仔细排查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措施,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调集精兵强将,自始至终抓好整治工作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各项整治任务的参加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调度指挥,做到有分工,有合作,齐抓共管,确保各项整治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评价体系。要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涉及城市管理的各种法规、规章,使城市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制定完善市政设施精细化管养标准和市容卫生责任管理制度。市创建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和奖惩体系,定期对集中整治的12项主要工作进行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级目标管理,与各单位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干部考核挂钩,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装备水平。树立经营城市理念,继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扩大公共事业投资领域,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建设。市、区两级财政要将道路整治改造、绿化管养、公用设施管护、设备购置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加大投融资力度。同时加大综合执法经费和设备购置投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城市管理的正常运转。研究制定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地管养等级标准,做到管养费用拨付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七)强化职能意识,形成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城市长效管理的大局上来,切实加强职能部门队伍建设,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进一步建立既监督又协同关系,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八)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城市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群众最关心也最有发言权。要建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意见征集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角度入手,注重广泛了解社情,听取民意,关注民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解决好违规占道经营清理归置以及流动人口相对聚集、城市管理相对薄弱区域的环境整治等热点难点问题,要立足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身怀爱民之心,常谋为民之利,多办民悦之事,出主意、想办法,多办一些好事实事,服务在先,告知在先,逐步规范管理。要通过整治,在短期内真正给群众带来看得见、享受得到的效果。   附件   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全面负责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驻区单位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拆除街道、社区、驻区单位的乱搭乱建和非法建筑,结合实际,制定各街道、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综合考评办法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在各街道、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评比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驻区中央、自治区、部队、兵团等单位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二)市市政市容局。   会同市创建办对各区(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强化对临时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的审批管理;负责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牌匾、亭房、建筑施工工地遮挡墙的设置和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街区、旅游景点的夜景亮化、美化进行规范;负责会同民政部门规范地名标志设置;负责会同规划、行政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序占道、未经许可占道等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市执法局。   会同市创建办对各区(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加大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行为及时清理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市委宣传部。   负责加强城市长效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全市各族市民群众自觉践行以“自强奋进、团结互爱、开放包容、诚信和谐”为导向的首府精神,增强爱护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提高市民文明素养,争做文明礼貌的乌鲁木齐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并参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良好氛围。   (五)市创建办。   负责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考评办法,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监督、考评等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协调开展城市创建工作。   (六)市建委。   负责协调开展48条主干道的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会同市财政局确保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管理各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责会同规划、市政市容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乱停乱放、无序占道、未经许可占道等行为的管理执法;负责会同交通部门严禁摩托车在市区通行和对机动车非法营运依法予以处罚。   (八)市财政局。   负责确保城市管理各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九)市交通局。   负责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摩托车和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负责公交车站候车棚、站牌站容站貌及公共交通车辆(含公交、中巴、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的管理。   (十)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园、游园、燕儿窝风景管理区及河滩快速路绿地的各项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区(县)做好绿地游园的建设管护工作,配合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损害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查处。抓好春季绿化宣传动员工作,检查、督促各区(县)落实完成春季绿化任务,加大护绿工作力度。健全绿地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全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荒山、单位庭院绿地管理。   (十一)市卫生局。   负责对全市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管,会同行政综合执法、市政市容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餐饮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餐厨垃圾处置的管理。结合我市餐饮业卫生现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指导、协调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市环保局。   负责做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及减排污染物工作,负责协调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十三)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开展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   会同市政市容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占道规划设置的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停车场规划,在审批新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时,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停车场、位。配合市行政执法部门对占用、挪用的停车场进行整治,使其符合规划要求,发挥应有作用。   (十五)市房产局。   负责督促检查物业公司做好小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对管理不到位的物业公司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督促检查各小区物业彻底清理小区内楼前楼后的卫生死角,及时清理居民楼道楼院及公共场所的垃圾、煤堆、土堆等,确保无废弃物、堆积物。动员居民群众搞好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十六)市水务局。   组织新疆天山源水有限责任公司及沿渠各区政府拆除和平渠两岸临时建筑物,整治清理和平渠垃圾,加强管理,防止垃圾、污水进入和平渠。配合沿渠各区政府长期保持和平渠景观带的整洁、美化、亮化。   (十七)市工商局。   会同市政市容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违法设置广告牌匾的管理、监督、拆除,会同市城市交通部门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车体内外广告的管理,会同卫生、环保部门加强对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经营户的整治管理。   (十八)市民政局。   负责会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规范地名标志设置,会同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市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九)市商务局。   负责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和废品回收站的专项整治工作,解决废品回收站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和偷盗销赃问题。加强对全市各类市场的管理,加强行业立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做到市场整洁美观、各项设施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二十)市文明办。   负责组织协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道德素质和爱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教育各族市民群众及外来务工人员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增强爱护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二十一)市目标办。   负责会同市创建办将各区(县)、各单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追究区(县)、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取消单位及责任领导的综合目标管理工作评优资格。   (二十二)市信息化办。   负责加快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会同市建委启动网格化城市管理试点。   (二十三)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尽快修改完善城市管理地方法规规章。   (二十四)驻乌各单位、市属其他各部门   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环境整治工作,并积极参与和支持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