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发[2007]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元月二十六日 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   为切实加强矿业管理中各监管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对矿业违法行为打击的强大合力,特制定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   一、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矿管、公安、安监、环保、水保、国土、林业、工商、供电等部门是矿业管理联动制度中的主要监管部门,要按照《赣州市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6]2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在日常管理中,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巡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建立部门审批联动机制。凡市内新建、技改扩建的钨、稀土及氟盐化工产业项目,各地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前须报送市优势产业培植壮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未经审核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保、供电、安全、注册等有关手续,项目不得实施。   三、加强对矿业违法行为的信息通报。各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矿业违法行为都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对矿业管理的各种信息,要实行部门信息共享。对各种重要信息要汇集到市整规办。   四、加强组织协调。市、县两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整规办)为查处矿业违法行为的联动组织协调机构,对各种涉矿违法案件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并及时转办。   五、建立协作机制。各监管部门在办证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无采矿许可证、加工资格证的矿业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火工产品供应资格证和进行环保、水保审批,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对钨矿、萤石矿严格按矿管部门下达的开采总量指标核算每月火工产品供应量,定量供应,不得超计划供给。   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监管管理部门要建立针对矿业违法行为查处打击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对整规办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通知的矿业违法行为,凡涉及的监管部门都要迅速作出反应,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和打击,不得推诿扯皮。   七、严肃工作纪律。要严肃监管部门查处矿业违法行为的工作纪律,对在查处矿业违法行为中,推诿扯皮,反应不迅速,处理不及时,打击不力的,根据赣市府发[2006]26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监管部门不作为,造成矿业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矿业违法活动的举报积极性,形成对矿业违法行为打击的强大合力,特制定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一、矿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本办法中的矿业违法行为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经营、运销过程中的各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矿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入股办矿行为。   (二)各级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各界群众都可以是矿业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对涉嫌上述各种矿业违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市、县两级实行统一的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平台,乱采滥挖、非法开采、非法探矿、走私矿产品的举报均由市、县两级矿管部门受理。也可以向市、县监察部门、政府办公厅(室)、公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举报。矿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案件由市、县两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受理,也可以向市(县)政府办公厅(室)举报。   (四)市、县两级矿管部门要将受理举报的电话、手机、电子信箱及信件举报地址向社会公布,在所有矿区、勘探区域尤其要在重点矿区所在的乡镇、村组公布、刷写、张贴受理举报的方式。   (五)各级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各界群众都有责任、义务对所发现的各类矿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并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矿业违法行为案件的受理   (一)市、县两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和矿管部门为涉嫌矿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部门,对各级各类违法案件的举报进行登记、建档。   (二)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保持信息畅通,对来电、来信等要及时登记,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同时要对各类举报人或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内容。   (三)举报受理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归口处理、协调配合、分级查处”的工作原则,及时将举报案件转办或直接查办。   三、矿业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   (一)对受理的各级各类涉嫌矿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结,并将办结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对一般的举报案件的查处要在自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办结,对特殊案件确需延长办结时限的,必须经受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办结时限延长到60个工作日。   (三)对案件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办或指定立案查处部门限期办结。   (四)案件查办部门要建立建全排查机制,注重线索筛选的准确性和可查性,切实提高案件查办的实效。   四、矿业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一)在市、县两级财政按非法矿业罚没收入的30%设立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基金,案件一经查实,即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对该举报案件罚没收入总金额的20%的资金奖励,可由举报人自行选择领奖方式,并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密。   (二)依法保护好举报人的权益,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矿业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的监督   (一)举报案件受理查处部门要对案件的查处统一管理、统一建档,每月将本月查处的举报案件结果同时报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要按照《赣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监察工作制度》,对各类矿业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查处进行监察,对案件查处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