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6月9日)   现役革命军人,在三反运动中或在三反运动前因犯某种罪过,而被判处刑事处分后的军籍、军龄及家属优待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三反运动中因犯贪污或其他罪过而被判处徒刑者,一般地均应开除军籍,但在徒刑期满后须留部队工作者,则可停止军籍,只扣除其徒刑期间之军龄。被判处劳役改造或机关管制者,在处刑期间,应停止军籍,暂不宣布开除,处刑期满后,若仍留部队供职者,可恢复其军籍,但须扣除其处刑期间之军龄;处刑期满后,仍须开除者,过去军籍、军龄一概不算;如不适合部队工作须回乡转业者,可承认其处刑前之军籍、军龄。   二、三反运动前,因犯某种罪过而被判处刑事处分其刑期已满,仍在部队工作,在整编中需要转业者,其军龄计算应按原宣判时的规定处理。若过去宣判时对军籍军龄未作明确规定者,凡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前受刑事处分的,现不扣除其军龄;凡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受刑事处分者,只扣除处刑期间之军龄。若刑期未满现仍在处刑期间者,其军籍、军龄,在宣布处刑时已作规定者,按原规定不变;在处刑时未作明确规定者,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凡判处刑事处分者,其家属是否享受优待,应依有无军籍决定。凡被开除军籍者,一律取消其家属享受军属优待之权利;凡受刑事处分被停止军籍者,在停止军籍期间一律停止对其家属之优待。凡被取消军属优待和停止对其家属优待者,均由师(分区)以上政治机关通知其原籍(县、市)人民政府。   四、如过去规定与此有抵触者,应一律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