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发[1982]13号 1982年11月27日)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指示精神,现决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 ┌─────┬─────┬─────┬────┬──────┬───────┐ │ 姓 名 │     │ 出 生 │    │  原职务  │       │ │     │     │ 年 月 │    │      │       │ ├─────┼─────┼─────┼────┼──────┼───────┤ │ 工 资 │     │ 入 党 │    │ 参加革命 │       │ │ 级 别 │     │ 时 间 │    │ 工作时间 │       │ ├─────┴─────┴───┬─┴────┴──────┴───────┤ │ 建国前享受供给制还是薪金制 │                     │ ├─────────┬─────┼────┬────────────────┤ │  批准离休和发离│     │ 生 活│按月标准工资每年增发   月工资 │ │  休荣誉证时间 │     │ 补 贴│                │ ├───┬─────┴─────┴────┴────────────────┤ │工  │                                 │ │作  │                                 │ │简  │                                 │ │历  │                                 │ ├───┼─────────────────────────────────┤ │呈意 │                                 │ │报  │                                 │ │单  │                                 │ │位见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 ├───┼─────────────────────────────────┤ │上审 │                                 │ │级批 │                                 │ │机意 │                                 │ │关见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 ├───┼─────────────────────────────────┤ │ 备 │                                 │ │ 注 │                                 │ └───┴─────────────────────────────────┘   注:受过处分或有严重错误的,在备注栏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