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共产党员接受异性按摩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公布日期:1995-05-22施行日期:1995-05-2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纪办[1995]8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5-22
施行日期 1995-05-22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正文
(中纪办[199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共产党员接受异性按摩应如何处理?经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研究,一并答复如下:
一、共产党员不准在以下场所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异性按摩。
(一)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
(三)浴池、桑那浴室、发廊;
(四)其他非医疗场所。
二、在上述场所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异性按摩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在上述场所接受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以嫖娼论,依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处理。
在上述场所接受异性按摩中,虽未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但有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依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按进行流氓活动定性处理。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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