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55-05-18施行日期:1955-05-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05-18
施行日期 1955-05-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55年5月18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