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2月20日(56)法刑字第763号,  (56)高检办字第48号,(56)公直一字第258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卷宗如何归档保管问题,一九五四年公安部颁发的《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规定:“预审结束后,须将预审卷宗连同起诉书及所有证物送交人民检察署。经人民检察署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后,预审卷宗及证物(除经判决及收缴送国库之证物外)须退公安机关归档。”一九五五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批复中提到:“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仍应由法院归档保管。”这两个规定是不一致的,为了统一案件卷宗的归档办法,兹经共同研究对上述两个规定作如下补正,请即遵照执行。  一、反革命案件,经公安机关预审结束后,须将预审卷宗连同起诉意见书及所有证物送交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自存一份送检察院一份外,并抄一分连同该案的卷宗,一并退交公安机关归档保管(判决没收缴送国库证物除外),法院在自存的判决书上应注明“此案全部案卷由××公安××归档保管”的字样。  二、经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预审结束后,须将预审卷宗连同起诉意见书及有关证物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即由人民法院归档保管(判决没收送国库的证物除外)。  三、经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除该案的侦查监督卷宗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保管外,该案的侦查卷宗于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由人民法院归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