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公开透明度,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芜市发〔2006〕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是指在行政审批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部门不参加并联审批会议或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 视同该审批部门对申请同意。 第三条“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对需要开展并联审批的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并联审批牵头单位,开具并联审批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审批单位,相关审批单位须签字确认收悉; (二)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相关审批单位必须指派有审批权的人员准时参加联审会议,参与并联审批; (三)对缺席的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并联审批牵头单位在开会前应再次督促,并记录在案; (四)对经督促仍不参加并联审批会议的,视同该缺席单位同意该项目的申请,并记入会议纪要; (五)各审批单位依据并联审批会议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各自办理审批手续; (六)审批单位如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需在时限到期前一天书面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或并联审批牵头单位提出延时申请,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或并联审批牵头单位应在 1 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延时申请; (七)审批单位无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结的,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并联审批牵头单位应予以及时督促,并做好记录;对仍不办理的,视同该单位同意该项目的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出具“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通知书。该通知书可视为缺席或超时单位的批准文件,作为该项目有关后置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出具“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通知书的,应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通报,市监察局应及时对缺席或超时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二)由缺席或超时单位承担因缺席或超时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依法给予赔偿;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定期将缺席和超时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所涉及单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 (四)有缺席和超时行为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优,不发给综合考评奖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 3 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