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公布日期:1970-01-01施行日期:1970-0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0-01-01
施行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1949年12月2日政务院第九次政务会议通过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一、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包括委、部、会、院、署、行、厅等)的组织规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统称组织条例。
二、各机关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其职权。
三、各机关得设办公厅;为分掌业务,得设司或处;厅、司或处以下得设处或科。其工作有半独立性质者得设局。其工作有特定性质者得设室(如参事室、会计室、资料室)、组(如财经组、文教组)、所(如研究所)或会(如高等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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