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本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在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上公布,可以下载使用。

  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4214786  84228923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