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办〔2004〕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转非”的范围

  兵团和地方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在册,并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调入、录用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中,已登记有当地农场常住户口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兵团和地方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民劳务工,国有农场代管的成建制村的农民,其农业户口性质保持不变。

  二、组织实施

  兵团农十二师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 “农转非”工作,由兵团农十二师统一组织,兵团公安机关受自治区公安厅委托负责具体落实;地方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农转非”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人事、农牧、民政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积极给予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落实“农转非”户口政策工作时,要准确界定范围,认真审核、清理户籍档案、人事档案,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越权审批、弄虚作假。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这次落实政策进行户口清理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垦系统各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摊派给农场职工。公安机关除向个人收取必要的工本费用外,不得向农垦系统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收取其他费用。凡违反政策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快工作进程,抓紧办理,争取在2005年6月30日前结束。公安局机关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公安分局完成此项工作后,要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负责统一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