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2001年修订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该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既包括粘贴、铆贴在包装物上的印刷图文的纸、金属、塑料等物品,也包括直接在包装盒、袋、罐等上印刷图文的包装物。



附: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

  (渝府法文[2002]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印刷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去年颁布实施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由于去年修订后的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与原1997年条例表述有所不同,导致执行中认识各异。

  1997年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很明显,1997年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是包括了包装盒(袋、罐)“本身”。

  2001年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则修订为: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修订后的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直指“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就是说,不印刷任何图文的“素”盒(袋、罐)本身自然不包括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内;用于粘贴在包装物上的印刷图文后的纸、塑料,以及用于铆贴在包装物上的印刷图文后的金属,都应当包括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内。但是,直接在包装盒(袋、罐)身上印刷图文是否包括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内?换句话说,将图文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的包装企业,应否纳入印刷业管理,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如果将此类企业纳入印刷业管理,在我市,有近90%的包装企业达不到出版总署规定的许可条件(厂房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先进设备),进而将有10万人失业。

  为此特请示: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是否包括直接在包装盒(袋、罐)身上印刷图文的包装物。

  盼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