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优抚对象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及《安徽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优抚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义务兵家属;

  (二)生活有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

  (三)生活有困难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四)生活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属;

  (五)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条 上条所称的家属是指义务兵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下列亲属:

  (一)父母;

  (二)未成年子女;

  (三)配偶;

  (四)依靠其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

  (五)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连续7年以上),现缺乏

  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优抚对象于每

  年8月1日前发放优待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属;

  (二)部队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

  (三)在服役期间被劳教、判刑、开除军籍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伍的义务兵的家属;

  (四)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的优抚对象。

  
第五条 优待金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对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标准为所在县、区农村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

  一户有多名义务兵的,按人数累计发放优待金。

  (二)对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给予优待,使其生活不低于所在县、区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义务兵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5%、15%、5%。

  
第七条 具体优抚对象及其优待金额,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评

  定。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评定结束。评定结果应当公布,接受群众和上级民政部门监督。

  
第八条 优待金由乡镇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财政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区政府给予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