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近几年,全国发生的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主要是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所致。为此,国务院决定在2003年7月至10月期间,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51号)精神,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乌鲁木齐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及公安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职能,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乌鲁木齐市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安监局联合设立专项治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

  (二)各区(县)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乌鲁木齐市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参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按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公示标准,宣传动员阶段(7月15日至7月25日)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动员的同时,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设立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和举报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治。

  (二)摸清底数,自查整改阶段(7月26日至8月10日)

  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各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应以加强和规范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为主要内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所在区(县)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自查整改期间,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应摸清所属和监管单位基本情况,督促、指导单位开展自查。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总各区(县)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表一、表二、表三)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至9月10日)

  区(县)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工商、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和监管单位自查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工商部门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存在的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期间,各区(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证检查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3日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检查验收情况报告。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情况汇总后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

  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阶段的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抽查监督。

  1、对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应依法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总结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

  1.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遗漏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抓好跟进整改。10月20前将总结和专项治理统计表(表一、表二、表三)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表填写时间从专项治理开始至专项治理结束。            

  2.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将适时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将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尽其职。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治理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坚持整治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文化、教育、广电、卫生、旅游、民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际,加强行业的监管;要以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切入点,结合本实施方案附后的具体指导意见,制订确保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单位消防安全长治久安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要确定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行业、系统主管或监管部门拟定的具体方案和办法,应于7月10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略。
20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