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 

  近几年,许多煤矿企业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安全投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得到了普遍应用。截至2001年底,国有重点煤矿共装备了313套系统,这些系统全年共报警45000余次,断电15000余次,在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部分煤矿对系统的装备、管理和培训不到位,未能有效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通过调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按规定装备。在国有重点煤矿的276处高、突矿井中,尚有58处没有安装系统,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 第158条规定。二是装备不到位。已使用的系统中,采掘工作面共少装瓦斯传感器735个,少装断电控制2097个,有3181个瓦斯监测数据没有遥传到地面中心站,使系统形同虚设。还有不少系统设备老化、性能落后、亟待更新。三是管理不严、违章操作。在一些瓦斯经常超限的矿井,有关人员为不影响生产和收入,往往采用各种方法甩掉或破坏系统的断电功能,如用金属丝将从分站引出的断电信号线短路,顶住开关使其不跳闸,将瓦斯传感器用塑料袋扎住使其不能检测到瓦斯气体等。四是违反规定调高断电值。一些矿井不是通过加强通风或进行瓦斯抽放的方式解决因瓦斯经常超限而频繁断电的问题,而是将系统的断电值调高,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五是监控人才流失严重。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技术含量高,工作性质特殊,需要24小时工作和下井巡查检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监控人材流失严重,加之培训不到位,许多从业人员不能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系统,使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要提高对加强系统管理和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系统具有断电功能,当瓦斯传感器检测出瓦斯超限后,系统能够发出断电指令,通过监控线使开关中的控制电路动作,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防止因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它是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一道重要防线。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装备、使用和维护系统。

  2.加强对系统装备工作的监察。对没有装备系统的高、突矿井,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6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2]17号中有关“四个一律停产整顿”的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对装备不到位,不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断电控制和数据遥传的工作面,也要实施停产整顿。

  3.加强对系统管理工作的监察。必须按规定对系统进行调试、校正,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对甩掉或破坏系统的断电功能、调高断电值等违章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

  4.加强对监控培训工作的监察。系统涉及通信、计算机、传感器、电气防爆等技术,而且技术发展快,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培训,及时更新知识。目前可参照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没有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5.加强对系统性能和质量的监察。《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对系统断电监测功能作出了规定,要求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等功能。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要严格把关,对系统研制生产单位的企标和设备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发放MA标志。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