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2000-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为了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宏观管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管函[2000]426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3]204号),经审查,对第一批二十家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授予按界定业务范围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资格,有效期五年。

  一、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名称、主管部门及业务范围

  (一)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

  业务范围:配合国家级科技计划及科技创新工程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对外贸经部

  业务范围: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华项目规定的人员及有国外资助的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三)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业务范围:组织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职业培训方面的相关人员出国(境)培训。

  (四)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卫生部

  业务范围:组织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五)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管部门:建设部

  业务范围:组织城乡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六)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业务范围:组织以自筹经费为主和有国外资助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

  (七)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业务范围: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引智成果推广管理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八)中国广告协会

  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业务范围:组织省市、部委直属广告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九)煤炭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业务范围:组织煤炭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

  (十)中国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

  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业务范围:组织小城镇发展和改革有关方面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十一)中国青年国际人才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共青团中央

  业务范围:组织青年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

  (十二)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

  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业务范围:组织有国外资助的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十三)中国对外友好合作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业务范围:利用友协同各国的友好团体、友好商社和友好城市的关系,组织有国外资助的出国(境)培训。

  (十四)中国职工对外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业务范围:组织与工会业务和职工技术交流有关的出国(境)培训。

  (十五)中国国际商会人才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业务范围:组织贸促会系统及行业分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国外资助的管理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十六)国家信息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业务范围:结合国家信息开发业务课题以及国际合作项目,组织省、部直属系统和价格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

  (十七)中国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

  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业务范围:组织少数民族地区各类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

  (十八)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主管部门:农业部

  业务范围:组织农业系统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

  (十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业务范围:组织中高级科学基金管理干部和高技术人才的出国(境)培训。

  (二十)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

  业务范围:组织信息产业企事业单位及部分国家信息化技术重点实施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具有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单位是本部门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助手。实践证明,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认定,既有利于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宏观管理,有效防止以营利为目的组派出国(境)培训团组,又可以充分发挥民间团体优势,积极争取国外资助组织出国(境)培训。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具有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在本部门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按照界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出国(境)培训工作。

  四、凡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如违反有关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各地区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认定单位组织的涉及本地区的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及收费标准等,要予以审核把关。

  六、本通知发出后,外专发[1994]111号和外专发[1995]37号文件认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