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请示》(国药管办[1999]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的名称变更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暂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34 号)中有关原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