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内贸部、外经贸部审计局,国家医药管理局:
  现将1996年对农业生产资料专题性行业审计、对部分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审计(调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审计中的有关情况,请与署商贸司联系。
  附件:一.1996年对农业生产资料系统专题性行业审计实施方案及附表(1-4)(附表略)
     二.1996年对部分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

      1996年对农业生产资料系统专题性行业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及直属分公司、部分省市县农公司的审计,监督农资企业对《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5〕4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等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农资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提高效益,有效发挥经营主渠道的作用和顺利流通体制改革。通过审计促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保证国家对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特别是化肥价格的上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严厉查处非法倒卖和截留国家专项补贴行为。

 二、审计范围及组织方式
  审计署商贸司统一组织协调检查和综合汇总,各级审计机关具体实施。署商贸司负责审计中农公司,并抽审或参与一些项目的审计;组织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中农公司在当地的直属分公司和调查5家大化肥厂,具体分工是:沈阳特派办审计中农沈阳公司,京津冀特派办审计中农天津公司,上海特派办审计中农上海公司,南京特派办审计调查南京栖霞山化肥厂,济南特派办审计调查齐鲁石化公司第二化肥厂,武汉特派办审计调查湖北化肥厂,广州特派办审计中农广州公司、审计调查广州石化总厂,深圳特派办审计中农深圳公司,成都特派办审计中农成都公司,长沙特派办审计调查巴陵石化总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审计所辖本地农资公司、部分基层供销社(每级调查面不得少于30%)和审计调查辽宁辽河化肥厂、河北沧州化肥厂、四川化工总厂、四川泸州天燃气化工厂、贵州赤水天燃气化肥厂、云南天燃气化工厂、宁夏化工厂、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等部分化肥厂。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对各级农资公司、基层供销社1995年度和1996一季度执行国家价格及购销等政策情况、经营主渠道作用发挥情况和各级农资经营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是:
  (一)化肥购销政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
  1.了解各地区(含地、市、县,下同)化肥流通和供销体制,总量平衡状况及具体措施和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2.了解各地化肥价格、供销政策及依据。
  3.了解各地对粮、棉、油、烟、茶的挂钩化肥的补贴政策和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农资系统主渠道作用发挥情况
  1.化肥供求总量及结构,农资系统供应量占全地区供应总量的比重或市场占有率。
  (1)各级农资公司接受上级化肥计划(统配)分配量,化肥实际购入量,分上级统配和本区进口、生产和自采,销售(调拨,自销)数量、地区和价格。
  (2)统配肥实际采购数量与计划指标的差额及原因。有无倒买倒卖配肥或指标的行为。
  2.化肥供销渠道
  (1)各级农资公司至基层供销社化肥供应是否执行了国务院有关文件,购销方式和现状。代销制或连锁经营推行现状,占全区基层供销社的比重,未能执行的比重及原因。
  (2)各级农资公司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规定的差价率、价格和作价办法,有无擅自提高价格或差率;综合价格或批次批价执行依据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办法。有无在旺季将统配(计划)肥和自采化肥串换,转嫁负担的牟取私利问题。
  (3)“二级批发一级零售”是否真正减少了经营环节,经营费用的变化情况,大区和市地级化肥批发环节取消后对化肥流通的影响及利弊。
  (4)各级农资公司储备化肥的数量及品种,农资企业执行国家限价,省市政府或财政有无专项化肥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存在哪些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典型坑农事件,甚至借落实政策之名,行坑农肥己之实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三)农资系统财务收支、资产负债与损益的事实、合法情况。查清农资经营资金的运营现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盈亏的真实情况。
  1.资金与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1)审查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是否保证了农资经营的需要,有无将农资经营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或从事所属“三产”或与农资经营无关的对外投资、联营或建设项目并查清资金来源、规模及损益,财务核算及管理合法性、合规性,是否按规定返还投资收益和汇总会计报表。
  (2)资产的真实和合理性,查清农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潜亏、转移等情况及原因。
  2.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
  (1)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有无帐外经营,长期投资,收入长期挂往来甚至搞“两本帐”、设“小金库等行为。
  (2)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结转和核算,有无虚列费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认真核实中农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实行报帐制以来费用支出情况,比上年水平,差额较大的原因。
  (3)有无虚列营业外支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行为。
  (4)收益是否按规定比例和程序进行分配,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是否合理。
  (四)审计调查化肥厂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化肥厂的政策执行情况。抽查大化肥厂和小化肥厂计划产量和实际产量,销售数量,其中统配(调拨)化肥,自销化肥的销向,各占比重的销售价格(分品种列示)。分析化肥厂家计划内化肥的流失渠道和原因。调查化肥厂现行作价办法和定价能否造成产销倒挂,大化肥厂专项储备资金是否到位,有否挤占挪用,化肥实际储量品种。
  (五)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1.检查中农公司对我署审计决定(审决商〔1995〕269号)和审计意见书(审意商〔1995〕268号)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检查中农公司1995年度调给各地救灾还欠肥的数量价格及各省兑现情况,存在的问题。
  2.检查各地审计机关1995年对各级农资公司及基层供销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

 四、几点要求
  1.抓住重点,确保质量。在审计过程中,要继续贯彻去年农资行业审计中提出的“准、实、深、透”的基本原则。各地要以本方案为基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重点和重要事项,如需要可对计划、农业、统计、财政、农行等部门进行审计调查。
  2.加强信息反馈和协调行动。由于化肥经营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在审计中,特派办和各审计厅(局)之间,特派办、各审计厅(局)与署商贸司之间要及时沟通信息,中农集团调拨的化肥与各地农资部门实际调入的化肥数量上要力争衔接一致,其中:中央和各地计划内进口的化肥要与农资部门实际操作的进口化肥数量一致;化肥厂生产、调拨的化肥与中农公司及各省市掌握的肥源数量上要统一。防止肥源体外循环和购销渠道混乱,堵塞肥源漏洞。
  3.按时上报审计资料,由于农资行业审计的时效性较强,必须保证质量和进度,按时上报综合材料。涉及财务收支的问题要写出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其他方面的问题要写出审计调查报告,并发审计意见书;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信息和问题要及时以专题报告、简报,情况反映等形式上报署商贸司。各县及县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直接报署商贸司一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的综合报告和综合表于1996年7月底前上报署商贸司。
  4.中农集团是属于国家1000户中的大型企业,应对其转机建制情况进行审计调查。除按本方案进行审计外,还要结合1996年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

附件二:
     1996年对部分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审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遵纪守法,改进和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审计范围
  审计内贸部、外经贸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所属的企事业单位1995年度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重大事项追溯到以前年度。审计集中交纳税收及中央财政专项收入、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补贴)单位1996年6月底以前预算执行情况。

 三、审计内容
  重点审计国有资产流失、侵犯国家和企业权益、对外投资和外汇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内控制度健全程度等问题,应结合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对国家企业改革情况和企业亏损(潜亏)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上报综合材料。
  (一)审查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1.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弄虚作假、隐瞒、转移收入;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纳入损益,有无将投资返利不入帐转作他用,对控股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否按权益法如实反映,投资损失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2.各项外汇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并及时入帐,有无长期未收汇或将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有无利用假合同、假单据骗取外汇汇往境外保存,坐收坐支,形成境外“小金库”。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结汇,有无逃汇、套汇的行为。
  3.成本、费用是否真实,有无把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折旧、坏帐损失、递延资产等作为调节损益的手段。
  (二)审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1.审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实有数,查明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帐务处理的正确性,有无不按规定程序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有无不适用或不需用而长期不作处理的固定资产。
  2.企业投资是否如实全额反映,有无帐外投资或将投资款挂往来,有无将分利款转作投资而帐上不予反映;对外投资兴办的全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按规定如实汇总,有无因不汇表,隐匿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投资评估作价是否合理,有无用固资产投资不进行评估,擅自作价或评估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3.审查企业工效挂钩政策的执行情况,有无滥发钱物,扩大消费基金等问题。
  (三)审查各种财政专项收入和各项税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欠交、漏交,长期占用国家税款的情况,国家各种专项补贴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要求,审查企业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情况,尤其要检查有无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联手,套开发票,制造假报关单、假结汇单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五)对企业潜污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1.历年形成的呆帐、死帐。重点调查企业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查明企业有无长期挂帐而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分析其形成的主要原因。
  2.超储积压、质次价高的存货。重点调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超规模储备和质次价高存货的数量,库存价与市场价的差额,剖析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超储积压物资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3.企业损益中的潜亏。重点调查企业有无应提未提的折旧、坏帐准备,有无应摊未摊的费用,有无应弥补的亏损长期挂帐等。
  4.其他原因造成的潜亏。重点调查企业有无因为炒期货、炒股票、炒房地产而形成的损失不入帐挂在往来帐中,有无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挂在往来帐中,有无应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因亏损而未合并报表等。
  (六)对纳入1996年企业审计的国有大型商贸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抓好全国1000户(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利于壮大国有经济实力,增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的政策,对部分择优扶强商贸企业进行专题调查,结合以上审计内容重点调查了解国家择优扶强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调查中发现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流失问题,影响转机建制问题,要弄清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审计调查的范围。内贸企业: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中国谷物集团总公司、中国轻工物资供销公司、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外贸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医药企业: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对上述企业及其直属子公司的审计调查,由署商贸司,驻内贸部、外经贸部审计局和有关特派办结合企业审计进行。
  (七)检查企业1995年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范围及组织方式
  由署商贸司统一组织实施。其具体分工及组织方式是:
  署商贸司负责综合、协调与汇总,并负责审计国内贸易部所属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谷物集团总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审计国家医药管理局及所属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
  沈阳办审计有色东北公司,黑色东北公司,汽贸东北公司,轻工物资供销东北公司,中化辽宁公司,中国医药沈阳采购站;
  哈尔滨办审计有色哈尔滨公司,中化黑龙江公司,黑龙江、哈尔滨抽纱公司;
  京津冀办审计有色华北公司,黑色华北公司,汽贸天津公司,轻工物资供销华北公司,中化河北公司,中国医药天津、北京采购供应站;
  上海办审计有色华东公司,黑色华东公司,汽贸华东公司,轻工物资供销华东公司,中化上海公司,上海抽纱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上海公司,中国医药上海采购站,上海化学试剂采购站;
  南京办审计有色南京供应站,五矿江苏贸易公司,中化江苏公司,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
  济南办审计中化山东公司,山东、烟台抽纱公司;
  武汉办审计有色中南公司,黑色中南公司,汽贸中南公司,轻工物资供销中南公司,中艺武汉公司,湖北抽纱公司;
  郑州办审计有色洛阳供应站,黑色郑州公司,河南抽纱公司;
  广州办审计汽贸广州公司,黑色广东公司,轻工物资供销华南公司,广东、汕头抽纱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医药广州采购供应站;
  深圳办审计中联广深医药有限公司;
  成都办审计有色西南公司,黑色西南公司,汽贸西南公司,轻工物资供销西南公司,重庆抽纱公司;
  西安办审计有色西北公司,黑色西北公司,汽贸西北公司,轻工物资供销西北公司;
  兰州办审计有色供应站;
  驻内贸部审计局审计中国集装箱总公司、中国植物油公司、中国拆船总公司、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中国百货纺织品公司、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华运物流实业公司;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饮料集团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中国新良储运公司、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中国友谊集团、杭州商学院、国内贸易部科学研究院、国内贸易部设计研究院;
  驻外贸部审计局审计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研究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方案安排当地内外贸、旅游、医药等重点企业的审计。

 五、几点要求
  (一)各派出机构于9月底前完成现场审计并上报综合报告。
  (二)各特派办在审计中,可选择少数单位对其资产、负债与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
  (三)署商贸司与各特派办以及各特派办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特别是总公司与直属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和往来款项应相互核对,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四)各派出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在发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报送署商贸司。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未包括的共同性、倾向性问题或其他重要事项以及专题报告、情况反映、信息、简报等方式随时上报。
  (五)对潜亏情况及企业改制情况的专题调查结合审计进行,单项上报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