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九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条 重大项目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目标,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综合研究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重大项目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2、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3、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重要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工作。

 第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的条件是:
  1、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2、针对一个综合性科学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课题设置不宜过宽,参加单位和人员不宜过多。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四条 重大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九五”重大项目规划为40项左右。其中约三分之二分配到各科学部组织重大项目,其余用来组织科学部之间交叉的重大项目。项目研究期限为4~5年。科学基金委员会努力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产业联合资助重大。

 第五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攀登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配合,重视发挥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作用。

 第六条 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实施管理。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原则。在立项、评审、验收各工作环节严格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章 立项、申请、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以下简称科学部)根据国家基础性研究发展规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优先资助领域》以及科学家和有关部委提出的重大项目建议,提出本学部组织的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简称立项建议)。

 第九条 跨科学部重大项目,由有关科学部根据下达的指标联合提出立项建议,经扩大委务会议(邀请高层次科学家和管理专家参加)差额遴选立项。成立由主管科学部与相关科学部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项目立项的后续工作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有关科学部按项目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立项意见》,拟定项目申请指南初稿,经委务会议逐项审议立项。

 第十一条 公开向科学界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支持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科学部等。

 第十二条 凡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重大项目的在职科技人员均可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指南提出申请。项目申请者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参与申请的其他成员,每次只能参加一个重大项目的申请。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项目组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成员,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申请新的重大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科学界在开展学术研讨的基础上,联合组织重大项目的申请,项目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联合申请书》及所含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及其填写要求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只需封面左上角标明“重大项目”字样和所属重大项目名称。
  已经验收结题的重大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申请新的重大项目,需认真考核其前一个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项目组织同行评议。每个项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同行评议意见。科学部综合、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建议支持的项目(包括课题构成、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研究队伍)。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论证会前需完成下列工作:
  1、科学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同行评议意见,就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课题设置、研究队伍等进一步研讨、协调、并修改、完善申请书。
  2、属联合资助的项目、资助各方应签署协议书,明确资助的研究内容与目标、各方投入经费的数额与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议书由科学部商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后签署。
  3、科学部提出同行评议情况汇总、有关资助初步意见、项目评审论证专家组(7-11位)名单,送计划局复核,经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后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论证会,听取项目和课题的申请报告,就项目目标与研究方案、课题研究重点与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如已有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亦应加以说明),进行面对面答辩和背靠背评审。评审结果填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调整、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任务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连同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计算机软盘报送项目主管科学部,经审查、签署意见后,送计划局复核并将计算机软盘输入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分管委主任审查评审意见及项目任务书,委务会议批准项目实施。科学基金委员会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和重大做为执行、检查研究计划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应向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报告。

            第三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每个重大项目推选出以项目主持人为首的学术领导小组(一般5-7人组成,可聘请项目组以外的专家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计划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发挥学术上的指导作用;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等。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检查会,听取并评议各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报告,提出下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分配建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中期检查,应邀请参加论证评审的专家或学科评审组专家参加。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后均应向主管科学部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所属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二份,填报要求同面上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可根据学科前沿发展需要和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对研究计划、研究队伍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必要时增加新的课题和研究单位或中止对某些研究内容和承担单位的资助,经科学部及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一次批准,分年度核定拨款,经费拨至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批准经费含研究经费、机动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一般按8∶1∶1比例预算。研究经费用于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按课题做分配计划,分年度核定。机动经费,部分用于对优秀课题的增拨,部分用于项目的学术交流、检查、验收等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的变更,执行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应规定。代理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协商确定,报主管科学部批准;更换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主管科学部审查,报分管委主任批准,计划局备案,并通告有关单位。
  重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重大项目。

 第二十六条 课题中止,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主管科学部审核,分管委主任批准,送计划局备案,所余经费额度纳入该项目机动经费。项目中止,由主管科学部提出,委务会议审批,所余经费纳回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和项目的编号。联合资助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重大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各承担单位仍应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报送计划局。

             第四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六个月内完成,由科学部商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需与联合资助部委或单位协商,共同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项目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国际合作计划执行情况及作用、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

 第三十条 验收前项目组提供以下文件:
  1、各课题负责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于验收前两个月送项目主持人。
  2、项目主持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论著目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代表性论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简介》于验收前一个月报送主管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拟聘请的验收专家组名单,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验收审批表》,商计划局报分管委主任批准,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采取专家会议评议方式。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聘请5-9位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每位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验收评议表》,验收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验收评议书》。主管科学部提出验收审核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验收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大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抄送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结题通知书发出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