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院士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条 院士的义务与权利
  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努力作出成绩,培养人才;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参加院士会议,承担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联系与合作。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推荐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

          第二章 院士的标准及选举程序



 第三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及侨居他国的中国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四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六十名。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院士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确定。

 第五条 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三名或三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对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学者、专家的推荐,适用此款。
  (二)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严格初选。

 第六条 对候选人的评审,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进行。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选举分别按学部进行,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赞同票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选举结果分别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检查确认,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认定。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八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科学荣誉,有不少于五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通过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可作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作出此项决定时,参加投票表决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该项决定,需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三章 外籍院士的标准及选举程序



 第九条 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外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条 选举外籍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外籍院士候选人,应获得不少于五名院士的推荐。由院士大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院士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可当选。

 第十一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中国科学院学部赠送的有关出版物。不享有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权;在院士会议上,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外籍院士在取得中国国籍后,可直接被接纳为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第四章 学部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院士按其学科领域,分别参加一个学部的活动。现设数学物理学部、化学部、生物学部、地学部、技术科学部。学部的全体院士会议,每年可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各学部分别从本学部的院士中,选举产生十五至二十一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主持本学部的工作。学部常务委员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连任,至多连任两届。学部常务委员会,每届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学部常务委员会推选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四人,主持学部工作和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常务委员的任期规定相一致。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批准任职。

 第十五条 学部的职能
  (一)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院士的建议,组织院士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或指导。
  (三)组织选举院士的工作。
  (四)开展学术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五)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职能、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决定,可设立若干跨学部的、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院士大会



 第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是中国科学院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院士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一)审议常设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常设领导机构成员,并宣布其组成。
  (三)制定和修订院士章程。
  (四)决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
  (五)选举外籍院士。
  (六)进行学术报告,提出各项建议。

            第六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中国科学院院长、各学部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十二名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任期为四年,不连任。
  聘请中国工程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若干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为主席团顾问。顾问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院士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领导学部工作。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和各学部主任组成。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受执行委员会委托,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人选由主席团执行主席提名,主席团通过并聘任。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能
  (一)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二)审议并决定提交院士大会的各项议案。
  (三)通过并聘请主席团顾问。
  (四)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名单。
  (五)通过并聘任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六)决定和调整各学部增选院士名额。
  (七)审议各学部增选院士的选举结果。
  (八)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名单。
  (九)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十)院士大会授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章 出版物、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编印以下出版物:
  论文集。刊载院士在院士大会、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和学部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报告。
  年报。刊载院士大会和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决议、章程及院士活动大事记等。
  咨询报告专刊。刊载院士及由院士主持的对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各项咨询的研究报告、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院士和学部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主席团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出席人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通过并发布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章程可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