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法制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减轻农民负担常抓不懈的措施。这次会议是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对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全国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执法监察,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各级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业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改革开放、建设与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其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关系到我们政权的巩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近年来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总的看,经过几年的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远未彻底解决。就全国来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发展是不平衡的,还存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抓得不够有力,没有把农民过重的负担真正减下来;有的地方和部门不注意抓巩固,使一些已经纠正了的问题又重新出现;个别地方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背中央要求,甚至酿成恶性事件,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监察机关要从维护全党工作大局的高度来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继续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政治纪律,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二、继续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摆到重要位置上切实抓出成效
  近年来,各级监察机关围绕减轻农民负担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但是同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许多工作还有待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这次全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特别强调了监察机关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负担的重要责任。监察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继续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当前监察机关要围绕各地涉农部门贯彻执行《中办发(1993)10号》文件和《中办发(1994)9号》文件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要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力量,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要善于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反腐败斗争和纠风工作确定执法监察的重点。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要坚持停止执行;对弄虚作假,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那些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措施于不顾,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伤农、坑农案件,要从严处理。同时,还要注意对那些模范遵守,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
  要认真总结、推广农民负担明白卡制度,使农民能够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协同农业主管部门对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挥霍村提留款的行为,并帮助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对农民隐形负担状况和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和部门从自身和局部利益出发,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使已经减下来的农民负担又有所抬头、出现的“反弹”现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坚决遏制住“反弹”的势头,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取得的成果。

 三、严肃政纪,坚决查处涉及减轻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
  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各级监察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负担所引发出来的恶性案件,进行了严肃的查处,使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但从全国来看,此类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各级监察机关对此要高度重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那些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我行我素、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和个人,对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而酿成恶性事件的要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坑农、害农、伤农案件和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结果要如实上报,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监察机关无论是在安排工作、研究问题,还是在查处案件等方面,都要注意加强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可以共同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得更好、更深入。要主动积极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和制度,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要继续配合农业、财政、计划、物价、法制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凡未经主管部门审定出台的,坚决予以取消。
  各级监察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精心研究、精心部署、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切实抓出成效。各地请于1994年12月中旬和1995年3月底,分别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有关情况和1995年对减轻农民负担开展执法监察的工作安排报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