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就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其办事机构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利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二、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应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列为年检的审核事项之一。

 三、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其办事机构的名义单独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9年4月13日